國內

華淡小遭挑戰違憲案 1229裁決

(吉隆坡24日訊)高庭擇定12月29日(週三)上午10時30分,就華小和淡小是否違憲一案,作出裁決。

此案於今日在吉隆坡民事高庭進行第二天的聆審,承審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在訴辯雙方結束陳詞後,擇定上述裁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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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起訴人是莫哈末阿里菲(代表半島馬來學生聯盟,GPMS)、莫哈末扎依(代表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MAPPIM)和再納阿比丁(代表馬來作家聯盟,GAPENA)。他們入?法庭挑戰華淡小是否違憲。此案有13名答辯人。

較早前,第1和第2名起訴人的代表律師哈聶夫在回复陳詞時,以1982年獨大(獨立大學有限公司)案件的裁決理據為例,當時獨大針對政府不批准該公司,創辦使用中文媒介語的獨立大學,而申請司法檢討的上訴案件。

他指出,仔細研究聯邦法院對獨大案件的裁決,顯示了若當時允許獨大運作,將會是根據1971年大學與大專學院法令的規定運作,而這也意味著獨大被歸類為聯邦憲法第160(2)條款中所闡明的“公共機構”。

他進一步說,在聯邦憲法第152(6)下被定義為公共機構,在官方事務上則必需強制使用馬來語作為主要媒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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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辯稱,聯邦法院在上述獨大的案件判決理據,可用於華淡小,因華淡小是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2、17和28條文下存在,因此也屬於第160(2)條款所指的“公共機構”。

此外,第6名和第7名答辯人的代表律師黃觥發在回复陳詞時指出,此案不能受限於聯邦法院在1982年對獨大案件作出的裁決。

第6名和第7名答辯人分別是代表教總的拿督王超群,以及代表董總的陳大錦。

黃觥髮指出,聯邦法院就獨大上訴案件作出的裁決是在1982年,且是基於1971年大學與大專學院法令作出的判決。

他說,然而如今此挑戰華淡小是否違憲案,則是基於1996年教育法令。

“不同的法令,不同的案情,因此這個案不能受限於那個案(獨大案件)的裁決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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