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華淡小獲高庭判沒違憲 原訴方提上訴

(吉隆坡27日訊)高庭去年底裁定華淡小的存在沒有違反國家憲法後,原訴方如今提出上訴,欲挑戰高庭決定。

三個原訴方為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MAPPIM)、國家作家聯盟(GAPENA)和穆斯林連線(IS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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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代表律師樓聯合發表文告指出,這三個非政府組織已各自在1月25日、26日及27日,向上訴庭入?上訴。

他們認為,華淡小以華語及淡米爾語作為教學語言,抵觸了馬來語作為國語的地位,違反了憲法條文。

這份文告是由Amelda Fuad Abi & Aidil律師樓及Hariz Syakinah & Co律師樓聯合發表,以律師哈聶夫(Haniff Khatri)為首。

他們指出,高庭裁定的主因是華淡小非公權力機構,其事務不屬於官方事務,因此不需要按憲法以國語作為教學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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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在上訴庭要挑戰的是高庭的見解,希望釐清裡頭的法律問題,比如華淡小是否是在教育法令下成立,而且獲得公家的撥款及資源,如此一來是否屬於公共機構?”

他們強調,原訴方支持學校以一門科目來教學和提升第三語言的掌握能力,包括華語、淡米爾語、阿拉伯語、卡達山語,乃至國際語言如日語或韓語等。

但他們拒絕,那些拿公家撥款的公立教育單位,把這些“外來語言“作為主要教學媒介語,因為這會抵觸所有官方事務必需使用國語,即馬來語的規定。

“希望本次上訴能釐清憲法課題,且不會讓任何不負責任的一方,渲染成種族課題。”

原訴方三造是於2019年12月16日入稟吉隆坡高庭,挑戰華淡小的存在和使用母語上課的情況違憲。

高庭法官納茲蘭(Mohd Nazlan Mohd Ghazali)2021年12月29日裁定,華淡小並非公權力機構,且其教學語言不屬於官方用途,因此未抵觸《聯邦憲法》第152(1)條文,即馬來語為國語的規定。

納茲蘭認為,原訴方聲稱華淡小的設立和存在,抵觸《聯邦憲法》第5、8、10、11、12條文的主張毫無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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