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迪拉等14人挑战州条例 允单方改教案 521裁决

(吉隆坡3日讯)印裔妇女英迪拉与另13人挑战7州属和联邦直辖区允许单方面为未成年子女改教的州条例一案,高庭择定5月21日下判。
高庭法官拿督阿里扎苏莱曼今日聆听起诉方、答辩方和介入方的陈词后择定当日下午2时30分,通过Zoom线上审讯方式裁决案件。
较早前,起诉方代表律师拉杰斯主张,在2018年的英迪拉案件和去年的罗秀虹案件中,联邦法院的裁决已确立“父母”是以复数诠释,指的是父亲和母亲双方,而不是其中一方。
“答辩方主张将父母一词解释为单数词汇,只要父母其中一方在场就可以为他们的子女改教,而在英迪拉案件的裁决已清楚指出,父母一词指的是父亲和母亲双方,这才是联邦法院作出该裁决的基础。”
拉杰斯:起诉方皆有诉讼资格
针对答辩方提出起诉方缺乏诉讼资格的论述,拉杰斯说,所有公民有权获得联邦宪法的保障,宪法不存在任何依据,以限制那些人士能够对法律条例的合宪性提出挑战。
他引用联邦法院判例指出,即便不是直接受影响的一方,也可以对法律条文提出挑战,因此主张本案所有起诉方都有诉讼资格。
阿末哈尼尔:“父母”为单数符最佳利益考量
另外,代表联邦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阿末哈尼尔主张,2018年的英迪拉案件和去年的罗秀虹案件应被视为依据特定案情作出的裁决,而相关案件的考量因素,并不存在本案诉讼。
“因此本案的原始传票诉讼并不受相关联邦法院裁决的约束。”
他也说,联邦宪法第12(4)条款中“父母”一词的广泛解释要求该词汇必须理解为单数形式,因为这种解释将让法庭能够根据每宗改教案件涉及儿童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相应考量。
“将父母一词解释为单数词汇,更加符合儿童福利和最佳利益的考量,因此相关受挑战的条文仍符合宪法,符合联邦宪法第12(4)条款的字面含义和精神。”
丹尼尔法汉:诉方未能证明遭司法不公
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宗教理事会的代表律师丹尼尔法汉主张,起诉方缺乏诉讼资格,因为他们未能证明遭遇到司法不公或受到伤害的情况。
“因此,他们引用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并非出于寻求司法救济,而是为了从原则层面上挑战州条例及伊斯兰法的神圣性。”
2023年3月,英迪拉与另13人入禀吉隆坡高庭,要求法庭宣判7个州及联邦直辖区允许单方面为未成年子女改教的相关州条例是无效。
诉状指出,相关州伊斯兰法令有悖联邦宪法第12(4)条款,即未满18岁人士的宗教信仰,应有父母或监护人决定。
根据联邦法院此前裁定,如果父母双方健在,必须在父母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改变子女的宗教。
诉方主张联邦宪法优先应判无效
起诉方主张,根据联邦宪法第75条款,如果州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则以联邦宪法为优先,因此认为允许单方面为未成年子女改教的州条例应被宣判无效。
本案答辩方包括柔佛州政府、玻璃市州政府、马六甲州政府、吉打州政府、森美兰州政府、霹雳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宗教理事会和柔佛伊斯兰宗教理事会则以介入方身分参与本案诉讼。
彭亨州政府此前也是答辩方之一,但该州条例经修订后,已不再列为本案的答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