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若阻礙調查會被控 警執法勿亂拍照上載

(吉隆坡10日訊)全國刑事調查部總監拿督胡茲爾說,雖然拍照及錄制視頻不是刑事犯罪,但考慮到案件調查工作的情況,若這些圖片或視頻廣傳在社交媒體上,或以任何方式被轉發及散播,這樣的行為可幹擾警方調查工作,因此可在妨礙公務員執行任務罪名下被對付。

這也意味者,任何人士直播警方執法的行為,等同於將警方調查中的事項公開或廣傳在社交媒體上,可被警方援引法令對付。

Advertisement

胡茲爾今天發文告解釋,23歲馬大新青年前主席黃彥銘透過臉書直播警方執法的過程,已經對警方執法造成幹擾。

他指出,警方多次警告他但他依然故我,已抵觸刑事法典第188(違抗公務員適當發布的命令)條文,因此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186(妨礙警員執法)條文逮捕黃彥鉻,並充公他的手機。

他強調,警方是依據現有法律和規定來展開上述逮捕行動,並希望民眾謹記,所有調查工作都是機密,不可隨意洩漏包括在社交媒體上廣傳。

胡茲爾呼籲民眾時刻給予警方合作,讓調查工作在公平、透明化及公正的情況下進行,否則將會受到嚴厲對付。

ADVERTISEMENT

另外,針對民眾日後目睹警方展開逮捕行動或搜證而在臉書直播過程,是否被視為妨礙公務,胡茲爾受詢時說,警方在調查中的事項不可被廣傳。

他強調,民眾不曉得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為何要做直播?若民眾是直播與警方調查工作無關的事項,譬如宴會,那是沒有問題的。

胡茲爾說,若民眾將警方執法過程以拍照或拍攝視頻的方式存在手機里,是沒有問題的,一旦相關照片或視頻被共享及散播,就構成刑事犯罪。

他補充,在調查案件的利益上,民眾不聽警方勸告刪除照片或視頻,這樣的行為也被視為妨礙公務。

針對警方搜查馬大新青年主席葉紋清的住家,胡茲爾說,警方是援引1948年煽動法令第8(2)條文,在有搜查令權利下搜查對方住家。

“警方搜查之前,已向葉紋清出示警察證件,但是對方拒絕給予合作沒有開門,稍後來了一名自稱律師的華裔女子及黃彥鉻。”

他指出,警方至今接獲41宗針對馬大新青年發布《國家元首不該幹預國家事務》文告一事的投報,目前警方已援引1948年煽動法令第4(1)及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開檔調查。(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