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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滿砂選成績 憲報後21天內可上訴

(古晉24日訊)選委會預計於12月30日憲報公佈第12屆砂選舉成績,因此,任何不滿選舉成績的政黨或個人,可在12月31日至1月20日共21天的期限內提出上訴。

選委會官員說,目前選委會未收到任何來自政黨或個人,對砂選舉成績不滿及提呈選舉訴訟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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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砂選舉成績尚未憲報頒發,即使有任何不滿、陳情或申請,也需待憲報頒佈後21天內才能提呈。”

他說,第12屆砂選舉成績預計在12月30日憲報頒佈,因此,任何人若對砂選舉成績不滿,可以憲報頒佈後21天內上訴。這也符合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5法令)38條文。

“任何擁有投票權及有參與投票、聲稱有權當選或中選者,及任何聲稱曾是候選人者,都有權向高等法庭提呈選舉訴訟申請,包括指未在公平選舉下獲選,提出選舉無效申請。”

與此同時,官員解釋,任何在選舉中當選的候選人,一旦在選舉訴訟中被判定賄賂、宴請或恐嚇,以致影響選舉結果、被發現選舉沒有按照規定的原則進行,而影響到選舉成績、候選人或代理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違法或貪腐行為、候選人在7年內曾被定罪,及在選舉時已被取消資格的人選,都可能面對選舉訴訟及被撤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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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他強調,所有選舉訴訟申請,必須符合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5法令)38條文規定。

“任何選舉訴訟最遲需在選舉訴訟提交後的6個月內由聯邦法院裁決。”

另一方面,選委會也提醒參與第12屆砂選舉的候選人或選舉代理,在選舉成績憲報頒佈後的31天內,須向州選委會提呈開銷結算單,否則將抵觸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23(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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