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權會顧問申請人身保護令‧高庭指合法扣留駁回

(吉隆坡)高庭基於興權會顧問烏達雅古瑪是遭警方合法扣留,以及申請人以健康為由申請獲釋的論點不成立,因此批准答辯人提出的初步反對,駁回申請人作出的人身保護令申請。

法官蘇拉雅奧曼今日週三(17日)指出,烏達雅古瑪早前申請人身保護令時,高庭、上訴庭及聯邦法院一致裁決申請人的扣留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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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65條文及聯邦憲法第5條款下闡明,只有在違法、不恰當及不合法的情況下遭扣留的人士,法庭才能諭令發出人身保護令,若是在其他的情況之下,法庭則不能干涉。

法官指出,申請人在宣誓書的內容主要的申訴可分為3個部分,包括申請人指甘文丁扣留所的官員不讓他服食糖尿病的藥物;申請人指甘文丁扣留所及太平醫院的官員沒有提供適當的醫療;以及申請人指甘文丁扣留所及太平醫院的官員拒絕提供糖尿病的指定飲食。

法官說,申請人的這3個申訴都不成立。

針對首個申訴,來自太平醫院及診所的醫生曾經為申請人檢查,而每次進行檢查時,他們都看到申請人身邊攜帶著甘文丁官員為申請人準備的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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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二向申訴,醫生建議他服用兩種藥物,以免他受到心臟病之苦,但申請人拒絕有關建議,并試圖獲得心臟病專科醫生的諮詢,太平醫院也做出4次的安排,以讓申請人前往檳城中央醫院及國家心臟中心進行檢查,但都被申請人拒絕。”

法官指出,申請人在11小時內拒絕進入國家心臟中心的做法,顯示出他不是急著尋求醫療。

法官表示,申請人在要求進入國家心臟中心檢查時,也在事前設下條件,包括在病房里必須擁有電視機、報紙,更要求他的辯護律師及家人擁有兩小時的探病時限。

法官說,根據醫生的宣誓書指,其實烏達雅古瑪的心臟情況屬于正常水平,并不需要諮詢心臟病專科醫生,而要諮詢專科醫生是申請人自己的意愿。

“申請人指甘文丁扣留所及太平醫院的官員沒有給予適當治療的說法是沒有根據,因為該說法與呈交給法庭的宣誓書內容是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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