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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妻控收158元沒交貨 夫認罪罰1.25萬

(實兆遠1日訊)一對夫婦透過線上經營服裝生意,收錢後沒有交貨而遭到舉報,夫婦倆今日被控上曼絨推事庭,為夫者認罪後,在兩項控狀下分別被判罰2,500令吉或3個月監禁取代,以及1萬令吉或6個月監禁取代。

在推事卡威達面前認罪的蘇比里(48歲)是在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令第25條文及第16(c)條文下被判罰1萬令吉,同時在2012年電子商務法令第3 (1)條文被判罰2,5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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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事宣判後,蘇比里的親人繳了罰款。

蘇比里(前)在親人繳交罰款後步出推事庭。

今日同樣在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令第25條文及第16(c)條文下被控的蘇比里妻子,即瑪絲華蒂(45歲)在庭上聽完翻譯員宣讀的控狀後表示不認罪,因此推事擇定案件在12月7日過堂。

在今日的審訊中,主控官是莎芝娃尼副檢察司,2名被告的代表律師為達曼納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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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絲華蒂表示不認罪後,案件定於12月7日過堂。

莎芝娃尼以電子詐騙案越來越嚴重,加上透過無地域限制的網路詐騙手法,足以造成許多人受害,並且為社會帶來巨額損失,要求推事重判。

被告代表律師達曼納丹則以此案涉及的金額為158令吉,而且目前的證據證明他的當事人只涉及此案,再加上當事人是一家之主,需照顧雙親及3名還在求學的孩子,因此要求推事輕判。

夫婦倆在今年5月15日首次被帶上曼絨推事庭面控,當時他們都不認罪,因此擇定在今日再次過堂。

根據控狀,2名被告於今年2月13日下午4時44分左右,在不合理的情況下在位於實兆遠的住家向莎布莉娜收取158令吉,作為購買一套馬來傳統服裝的錢,觸犯了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令第25條文第16(c)條文,並可在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

根據上述條文,一旦定罪被告可被判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坐牢最高3年或兩者兼狏,重犯可面對最高罰款25萬令吉或坐牢6年。

另一個控狀指蘇比里在Kenanga Apparel Store網站經營線上銷售馬來傳統服裝套裝,但當曼絨國內貿易及生活費局人員於本月12日下午1時10分展開檢查行動時,他無法出示公司註冊號碼,因此抵觸2012年電子商務法令第3(1)條文,並可在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令第145(1)條文下被控。

在該罪名下被控且罪名成立者,可被判罰最高5萬令吉或坐牢最高3年,若重犯可被判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坐牢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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