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分居妻鄰居群毆罵警‧德士司機判坐牢2週

(吉隆坡5日訊)印裔德士司機與妻子在冷戰分開期間,因喝醉酒前往妻女的住宿鬧事,與鄰居發生群毆衝突,以木棍擊破鄰居轎車後鏡後,被警察扣押在增江警局時,粗鄙用語及使用暴力,因此被控蓄意破壞及在警局行為不檢的兩項罪名,被法庭裁決坐牢兩個星期。

被告在沒有律師代辯的情況下,自己求情。他說,他是因為6個月不曾見過女兒,所以才會到案發現場,希望妻子讓他見見女兒。他坦承自己當時喝醉了,所以才會與妻子的鄰居發生肢體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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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故意要敲他的車鏡,是他們打我在先,他們10個人打我一個人,還用刀砍傷我的手,傷口還縫了8針。在警局時也一樣,我是因為傷口太痛,血流不止,警察又不願帶我去看醫生,我才會亂說話,甚至大力敲打及喊叫,我真的不是故意這樣做的,請再給我一次機會。”

被告一邊哭,一直高舉起右手,希望讓推事看見他手上的縫合傷口。

來自文良港熱水湖新村的詹布納登(39歲)週二在吉隆坡推事庭俯首認罪。首控狀指他在今年8月2日凌晨2時15分,在增江長屋某個單位,蓄意敲碎迪華納登(23歲)的國產轎車後鏡,導致他損失500令吉,因而抵觸刑事法典第427(損失25令吉的惡作劇)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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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控狀指他在同一天凌晨3時,在增江警局使用粗鄙用語及暴力,抵觸1967年警察法令第90(在警局內行為不檢)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6個月或罰款最多500令吉,或兩者兼施。

主控官黃倩綾副檢察司聲稱,被告醉酒及被10人圍毆都不能用作於他蓄意破壞的藉口,更何況被告擁有兩項前科,不論是對受害者或社會而言,他的存在都是一種威脅,希望法庭就被告兩項罪名都給予監禁刑罰,並且分開執行。

推事阿斯拉最後裁決,被告首控狀坐牢一個星期,刑罰從8月2日被捕日算起;次控狀也是坐牢一個星期,在首控狀刑罰結束後服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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