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死菲籍同事改控誤殺‧3印尼漁民監8至9年

(檳城)3名印尼籍漁民被控於3年前在船上致死同船工作的菲律賓籍漁民,原被控謀殺,經訴方修改控狀後,3名被告於今日(週三,8月12日)在檳城高等法庭認罪誤殺,分別被判8至9年監禁。

口角毆鬥受刀棍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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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分別為32歲的拉蘭加拉魯丁、21歲的穆哈莫依巴及24歲的卡斯塔里,他們與死者波加威費多(當時37歲)同在一艘台灣金鎗魚船上工作。

於2006年3月19日傍晚7時20分,3名被告因不滿死者的工作而發生口角,進而引起毆鬥。

當時3名被告分別以切肉刀、敲魚棍及鐵製量水器具攻擊死者的頭及頸部,解剖報告指死者死於頭部多次被鈍器攻擊。

被告所面對的控狀,也可以在第149條文(非法集會中任何成員在進行共同目標時所作出的犯罪,所有成員皆屬有罪)下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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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辯護律師拉威指出,這起事件是因口角而引發,其中1名被告的頭部也被打傷,當時船上共有7名不同國籍人士被補。3名被告皆不是蓄意打死對方,這可從3人所使用的武器見出。此外,3名被告都沒有犯罪前科,平時行為良好,他吁請法庭對他們從輕發落。

7處傷痕謀殺改誤殺

主控官烏瑪德威說,3名被告雖然在交替控狀下認罪,但是他們在別人的國家因口角糾紛,以重殺傷力的武器攻擊死者,並奪走死者的性命。

她說,被告的控狀從刑事法典302條文(謀殺)改為304(a)條文(誤殺)已經是一個“優惠”,被告的判決也是為了還給死者家屬一個公平,因此她希望法庭酌情下判。

第5高庭法官雅谷在判詞中表示,法律是公平對待所有人,並不會因國籍不同而歧視被告。被告不應該為口角而奪走無辜的人命。在這案件中,驗屍報告顯示死者身上共有7處傷痕,其中包括首被告及第3被告分別以鐵製的量水器具及敲魚棍致傷死者的臉、頸部及頭部。

他判決首被告及第3被告監禁9年,第二被告則被判8年監禁。刑期從被補日開始算起。


你知道嗎?

漁船上毆鬥1死2傷

2006年3月19日,一批印尼外勞與菲律賓外勞共乘台灣金鎗魚船到印度洋作業,期間發生口角爭執,進而大動干戈,兩批漁民在海上開始動武,當時台灣籍船長因無法勸阻他們,只好開船開回到峇都茅漁業局碼頭。

3人在混亂中被打傷,其中1人因頭部受重傷而死,死者為37歲的菲律賓人波查威夫力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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