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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臨時措施法案一讀】401至930沒繳貸 禁拖車 318至831遲交屋 免賠償

(吉隆坡12日訊)2020年減低冠病疫情衝擊臨時措施法案今日在國會一讀,在1967年租購法令下,任何物品的物主不可因為租借者無法繳付分期付款,而佔有相關物品。換言之,銀行不可對無法繳付車貸者,行使權力拖車。

首相署部長拿督達基尤丁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這項臨時措施法案。在這項法案下,只限4月1日至9月30日無法繳付貸款的租借者免於被銀行行使拖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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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修正1967年租購法令”部分23條文寫道:“沒有物主可行使在1967年租購法令16條文的權力,基於任何和在2020年4月1日至9月30日沒有履行付款責任的行為佔有物品。”

不過,法案寫道,任何已經在法令頒佈前行使權力佔用租購合約下物品的物主,被視為有效行使1967年租購法令賦予的權力。

根據1967年租購法令,此法令涵蓋的物品包括所有消費者用品及機動車輛,包括摩多、汽車(包括租借車及德士)、貨車(最高獲准裝載重量不超過2540公斤)及巴士。

318至831 遲交屋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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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減低冠病疫情衝擊臨時措施法案今提呈國會下議院一讀,所有房屋買賣合約內闡明的住宅產業交屋時間,還有發展商無法交屋的違約賠償金,必須免算或不包括今年3月18日至8月31日期間。

法案第35(2)條文寫道,發展商可向部長申請,延長上述期限。

部長若對發展商提出的交屋附加時限感到滿意,可以書面指令批准發展商最多延長至今年12月31日交屋,這個延長期限也受用於住宅產業交屋時間,還有發展商無法交屋的違約賠償金的免算時限。

另外,儘管發展商與購物者簽署了買賣合約,如果購屋者無法於原本落在今年3月18日至8月31日的交屋通知日期,或延長期限後的期限內擁有房子,那麼購屋者不應該被視為合法佔有屋子。

有效期至明年杪 旅遊車可臨時換用途

2020年減低冠病沖擊臨時措施法案建議修改2010年陸路交通法令,允許臨時改變公共服務車輛或旅遊車輛的用途,這些業者可申請持有長達不超過12個月的執照。

這項新條例的有效期是從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不過,部長有權通過頒布憲報延長法令闡明的期限。

申請執照的人士必須申報有關車輛技術規格變更的資料、關於臨時改用的資料以及任何由陸路交通局總監規定的資料。

申請者也需要購買汽車額外保險。

此外,法案也建議允許臨時改變貨車的用途不超過12個月,但這需要向當局申請執照和獲得陸路交通局總監的批準。

申請方式與公共服務車輛的條件是一樣的,但是任何貨車若要被充作為旅游車,應由持牌旅行社在1992年旅游業法令下管理。

准特定執照者改駕他類車輛

法案也修改1987年商用車輛執照局法令第23條文,允許持有特定公共服務車輛執照的人士臨時更改使用任何級別的公共服務車輛或貨車長達12個月。

法令有效期為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申請者也需要提供上述相關資料和購買汽車額外保險。

此外,法案也建議修改該法令第24條文,允許持有“C”或“A”牌執照的車主可以使用車輛充作任何級別的公共服務車輛或當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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