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15日讯)台湾台中市清水区某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主席,涉嫌在去年两度性骚扰物业管理公司的女秘书,事后更传发“能让我吃豆腐吗”的暧昧短讯。女秘书因不堪饱受精神压力最终选择辞职并报警。台中高分院日前审结此案,驳回被告上诉,依性骚扰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个月。
据联合新闻网报导,判决书指出,涉案的陈姓男子为该大楼管委会主席。在2025年3月18日上午11时许,他趁着物业公司女秘书在社区一楼柜台整理物品、猝不及防之际,突然伸出左手拍打其臀部。女秘书随即转头高声斥责。
岂料在同日下午2时14分左右,陈男再度行经女秘书身后,竟用左手触碰其腰部隐私部位,导致女秘书受到极大惊吓,身体严重颤抖。
女秘书因无法忍受长期的精神压力,于同年4月底呈辞,并提供现场闭路电视(CCTV)画面向警方报案。台中地检署随后依性骚扰防治法对陈男提起公诉。
一审法官在勘验闭路电视画面后,认定陈男接连对女秘书实施性骚扰,导致受害者身心受创而离职,且犯后毫无悔意、亦未与受害者达成和解,遂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得易科罚金9万新台币(约1万3000令吉)。
陈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辩护律师在庭上辩称,双方日常互动暧昧,触碰腰部仅属于朋友间的“打闹”与嬉戏,并质疑女秘书在离职后仍主动互动并索取30万新台币的和解金,动机令人怀疑,因此要求改判无罪。
不过,台中高分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女秘书的庭审供词与警询笔录完全一致,闭路电视画面也清晰显示其两次遭触碰时皆表现出明显的惊吓与不满,并无任何主动的肢体接触。此外,陈男事后在通讯软件LINE上询问“能否吃豆腐”遭拒,足以为其性骚扰意图提供铁证。
二审法官强调,女秘书起初顾及工作而未在第一时间告发,事后因压力过大离职亦有公司公函佐证,完全符合常理;至于民事索偿则属于民事范畴,不影响刑事罪名的成立。法官最终裁定一审量刑并无不妥,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新闻来源:联合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