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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駁回競委會申請 被罰8677萬Grab准司法檢討

(布城5日訊)聯邦法院三司駁回大馬競爭委員會(MyCC)申請,即維持上訴庭批准Grab及子公司,可針對MyCC開罰8677萬令吉尋求司法檢討的決定。

這意味著,高庭可審理由Grab、GrabCar私人有限公司及MyTeksi私人有限公司尋求司法檢討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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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由聯邦法院三司作出,他們是法官拿督娜莉妮、拿督斯里哈斯納和拿督林添鑽。

此前,因違反2010年競爭法令,Grab遭大馬競爭委員會開罰8677萬令吉,過後Grab及子公司於2020年2月入禀法庭,針對委員會的決定要求司法檢討。

MyCC須付3萬堂費

娜莉妮在宣讀判決時聲稱,法官考量的是依據2010年競爭法令第36條文,MyCC所建議開罰的決定是否適合作出司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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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表示,針對這個問題是否可在目前解答,或在高庭作出司法檢討後才決定,根據此案的情況和所需時間,三司認為,應交由高庭審理。

“MyCC可在高庭提出有關此案的服從義務和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此外,MyCC也須支付3萬令吉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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