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聯邦法院裁決房屋管制處 無權批延長交屋期限

(布城26日訊)隸屬房地部的房屋管制處(controller),無權批準任何發展商要求延長交屋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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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高庭於2017年為購屋者作出標桿性判決,即時任的城市和諧、房屋與地方政府部長沒有批準任何發展商要求延長交屋期期限的司法權後,聯邦法院今日針對上訴案件再次做出同樣判處,裁決房屋管制處沒有權力允許發展商延長工程竣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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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於今日審理104名屋主的上訴時說,若允許修定或展延房屋買賣契約上的規定與條款,等同剝奪屋主向發展商索償違約金的權利。

 

“若修改條例後允許發展商延長工程竣工時間,那就無法保護屋主。發展商若需要延長竣工時間,就必須按照契約賠償屋主。”

 

高庭2017年曾作出標桿性判決

 

2017年,高庭裁決時任房地部長拿督阿都拉曼達蘭沒有批準任何發展商要求延長交屋期期限的司法權,並宣判阿都拉曼達蘭於兩年前批準一家發展商延長雪隆及柔佛一帶數幢公寓交屋期的決定無效。

 

聯邦法院基於上訴方並未針對房屋部長是否有權批準發展商延長工程竣工時間提出上訴

,因此沒有針對此事做相關裁決。

 

104名購買雪隆及柔佛一帶公寓的屋主,於2016年7月26日分別通過兩所律師樓入稟高庭,並於同年8月9日獲得高庭發出準令,上庭挑戰與審核房地部批準延長BHL建築私人有限公司交屋期至48個月的決定。

 

BHL建築私人有限公司被指向房屋管制處提出要求延長交屋期的申請,但被拒絕,於是隨後向房地部長提出上訴,獲得批準延長交屋期至48個月。

 

高庭當時也宣判房地部長的決定無效,且超越《1966年房屋發展控制及執照法令》的權限,並宣判《1989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法令》第11(3)條文賦予房屋管制處豁免或修改買賣合約法定形式的權力,屬於一種越權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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