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換可疑電表後 國能無權斷電 法院諭令國能繳6萬堂費

(八打靈再也4日訊)聯邦法院裁定,當國能檢查電表並懷疑用戶更改電表後,一旦國能更換有關電表或將之修理後,使之回歸到正常操作的狀態,且國能再也沒有繼續虧損後,國能便無權引用1990年電力供應法令第38(1)條文(修正)來切斷有關用戶的電供。

聯邦法院以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阿查哈莫哈末為首的五司,周二針對在2016年1月1日生效及更新的相關法令是否允許國能在懷疑電表被調整或更換的情況下,切斷用戶的電力供應的案件上作出上述裁決,並諭令國能繳付6萬令吉的堂費。

Advertisement

另4名法官為拿督斯里莫哈末紮瓦威、拿督王南吉(譯音)、潘斯里紮里哈和拿督羅紮麗雅。

根據答辯方代表律師賴志明提供的法官簡要判詞,法官阿查哈莫哈末指出,一旦當局懷疑經過調整的電表被一個新的電表取代,那麼,國能即不再遭受損失,所以就不可援引經過修正的第38條文來切斷用戶場所的電力供應。

“根據目前的第38條文,一旦國能懷疑電表被更改及取代,國能沒有合法權力切斷用戶電供,而當割電通知發送給用戶後,第37條文所指的罪行在案發時間內就已不再存在。”

代表答辯方出庭的律師為賴志明和周薈穎,而上訴方國能的代表律師為三蘇巴林馬納。

ADVERTISEMENT

賴志明披露,聯邦法院周二的判決平息了一直在法庭爭執的課題,並告訴國能不能以斷電方式指示用戶賠錢。

海產食品公司訴國能斷電

一家被國能指控更改電表的海產食品有限公司,於2018年6月27日在怡保高庭入稟訴狀,並把國能列為唯一的答辯人,指國能以2018年

6月7日電表檢查為依據,發出的斷電通知以切斷起訴方電力供應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所以要求法庭頒布禁令阻止國能採取斷電行動。

高庭於2019年2月28日向國能發布禁令,禁止國能根據志期2018年6月7日的斷電通知,割斷起訴方場所的電力供應。

國能不滿高庭判決,遂於2019年3月20日提出上訴,但上訴庭在2019年12月6日駁回上訴,維持高庭判決,但國能可對本案的第二答辯

方,即該公司採取法律行動。

國能於2020年7月1日上訴到聯邦法院,聯邦法院去年8月30日聆聽上訴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展延至周二下判。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