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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定機構委任主席董事 須經過警方反貪會審查

(八打靈再也8日訊)國家施政特別內閣委員會(JKKTN)會議議決,聯邦法定機構(BBP)主席和董事局成員的任命程序,需要通過反貪會和大馬皇家警察的審查。

該內閣委員會在會議上同意一項新的指南,取代1998年第3號服務通令,概述有關加強管理的數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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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也同意基於透明標準,加強法定聯邦機構主席和董事局成員的任命程序,並通過反貪會的誠信審查、破產審查和警方的審查制度,強制執行適當的評估程序,同時強調法定聯邦機構董事局的能力發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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