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斯瑪太陽能弊案 18日下判

(吉隆坡10日訊)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涉及砂拉越學校太陽能板混合柴油機的維修及運作綜合工程案的3項控狀,高庭將於2月18日裁決是否表罪成立。
在聆聽控辯雙方逾3小時的口頭結案陳詞後,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擇定於下週四上午裁決。
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副檢察司說,通過直接與間接證據舉證,控方經已充分證明被告通過第21名證人即其前特別官員拿督里查曼蘇索賄,以作為協助Jepak公司取得在砂拉越369所學校太陽能板混合柴油機的維修及運作綜合的工程合約的報酬。
他說,辯方指被告沒有從第17名證人Jepak董事經理賽迪索賄的論點與案件無關,因為此案控狀並不在於被告親自索賄,而是通過里查索賄。
他於今日進行口頭結案陳詞時說,根據首項控狀,被告是通過里查索取賄賂,而證據也顯示被告指示里查索取有關賄款。
他說,任何人親自、與或通過其他人(a)為自己或他人貪圖、收取或同意接收(b)為了自己或其他人貪污地給予、承諾或給予任何人利益作為對某物的誘導或報酬,在反貪會法令第16條文下,都已構成犯罪。
他說,羅斯瑪是聰明人,利用里查作為媒介,是想與此事保持距離,因此犯罪因素已成立。
羅斯瑪代表律師拿督阿克伯丁指出,賽迪已通過巫統北根區部秘書阿末阿茲米取得有關工程,羅斯瑪並沒有代表Jepak插手的理由。
他主張,賽迪和第16名證人Jepak公司董事經理兼大股東賽迪的生意夥伴萊恩,是自行獻議,通過羅斯瑪給予國陣及納吉政治獻金。
在書面陳詞中,辯方指控方沒有傳召數名重要證人出庭供證,即兩名攜帶行李包行李包進入羅斯瑪私邸的管家、負責護送賽迪、里查和阿末法力的特警,以及里查的司機,理應撤除對被告的不利推斷。
控方在書面陳詞中回應,第九名證人里查曼蘇友人拿督阿末法力的供詞,經已證實有關款項的移交,而阿末法力也指證兩名管家取走行李包,並由里查尾隨管家進入被告官邸,里查在內逗留30分鐘後空手離開。
控方說,上述證據足以證明涉及款項已移交至被告官邸,里查也證實被告佔有有關款項,管家也就不是重要證人,只能提供進一步佐證(若需要佐證)。
控方也表示,里查證詞的真實性已有大量證據,控方有沒有傳召管家出庭並不重要。
在回應辯方論點的書面陳詞中,控方形容里查是辯方進行辯護工作的中心,稱里查為自己索取賄款,當給予有關款項時,里查在羅斯瑪不知情的情況下挪用有關款項。
“里查是是擁有‘馬來西亞第一夫人辦公室’(FLOM)被告的員工,也是該部門的職員,相較於身為首相夫人的被告,里查在政治方面只是輕量級人物。”
“她與第五(前教育部長拿督斯里馬哈基爾)、第六(教育部前秘書長丹斯里瑪蒂娜)和第12名(賽迪)證人的對話,證實她有能力行駛其影嚮力,也傾向於使用它。”
控方因此主張,里查是極不可能在被告不知情的下自己採取行動。
被被3罪
羅斯瑪被控在砂拉越州369所學校的太陽能板混合柴油機的維修及運作綜合工程合約中索賄及收賄,抵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羅斯瑪面對的首項控狀,指她通過前助理里查,向Jepak控股公司董事經理賽迪阿邦三蘇丁為自己索取1億8750萬令吉賄金,占總值12億5000萬令吉合約的15%,作為協助Jepak控股公司以直接協商方式,獲得教育部在396所砂拉越鄉區學校安裝太陽能供應合約的酬金。
她被控於2016年1月至4月期間,在雙威太子廣場底樓的Lygon Bistro餐廳犯下上述罪行。
羅斯瑪面對的第二項及第三項控狀,指她於2017年9月7日在大使花園斯邸收取賽迪的150萬令吉,並於2016年12月20日在布城首相官邸透過里查收取賽迪的500萬令吉賄金,以作為她協助Jepak公司以直接協商的方式,從教育部取得上述工程合約的報酬。
一旦罪成,她被控的每項控狀,可以被判處坐牢20年,以及被罰款不少於賄金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