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城26日讯)高庭宣判,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一马公司(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4项滥权控状罪名成立!
纳吉在此案中分别面对4项滥权控状以及21项洗黑钱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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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下午4时11分左右,承审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已就4项滥权控状作出宣判,纳吉在所有4项滥权控状中皆罪名成立。
另有21项洗黑钱控状仍在等待判决中。
在此案的4项滥权控状中,纳吉被指于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分行,作为公职人员、即首相、财政部长以及1MDB顾问局主席,通过采取以下行动,利用职权为自己牟取总值22亿7757万7613令吉41仙款项。
纳吉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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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罪成,可在各项控状下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和罚款不少于所得贿金5倍的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