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城26日讯)控方恳请法庭,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每项滥权控状各判处最高20年监禁,并处以113亿8788万8067令吉05仙的罚款。
高庭今日宣判纳吉在其被控的一马公司(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中,25项控状罪名成立。
纳吉在此案中分别面对4项滥权控状以及21项洗黑钱控状。
在滥权罪名下,罪成者可在各项控罪下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和罚款不少于所得贿金5倍的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纳吉面对的第一项滥权控状涉及贿金数额为6062万9839令吉43仙;第二项滥权控状涉及贿金数额为9089万9927令吉28仙;第三项滥权控状涉及贿金数额为20亿8147万6926令吉;第四项控状涉及贿金数额为44,57万920令吉70仙。
主控官拿督阿末阿克南副检察司针对刑罚进行陈词时指出,此案属前所未有的案件。
他说,控方要求高庭针对纳吉的4项滥权罪名,各判监禁20年,但可让纳吉同步执行刑罚。
“被告的身分(即前首相)以及涉案金额之庞大(数额高达数10亿,而非数百万),使本案在性质上极为特殊。”
控方强调,此前我国从未出现过类似案件,也希望未来不再出现同类案件。
因此,控方恳请法庭在此案中,依法落实国会在相关法律中所体现的立法原意,作出适当且相称的刑罚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因素,控方恳请法庭判处与有关罪行严重性相称的严厉监禁刑罚;裁定此案刑期须与被告现有的监禁刑期(SRC案的刑期)分开执行;以及拒绝被告任何在上诉期间申请暂缓执行刑罚的请求。”
纳吉因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罪成,自2022年8月23日起在加影监狱服刑。
在洗黑钱罪名方面,主控官拿督卡玛峇哈林副检察司要求法官判处纳吉各项罪名监禁5年,但可同步执行所有监禁刑罚。
他说,此案证据显示,大笔非法资金经由多个账户转移、被花费或层层洗白,导致部分款项无法直接追回。若因资金无法追踪而让被告免于充公,将削弱反洗黑钱法律的执法效力。
他指出,鉴于1MDB案件涉及的挪用金额巨大,以及政府长期承受的财政负担,加上资金流向复杂、追踪困难,依据相关法令,谕令被告缴付等值罚款,不仅适当,也符合司法公正与公共利益。
他说,因此控方恳请法庭,在被告罪成后,指示被告就已被处置或无法追踪的非法活动收益,缴付相等于有关款项价值的罚金,并作为罚款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