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3日讯)高庭法官陆意清指出,虽然高庭驳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提出的居家服刑司法检讨申请,但这并不妨碍纳吉依据1995年监狱法令第43条文,向监狱局总监提出释放许可的申请。
她说,在上述条文下,释放许可属于监狱局总监的决定事项。
陆意清昨日驳回纳吉提出的居家服刑司法检讨申请,这也意味着纳吉必须继续在监狱服刑。
她在长达41页的完整书面判词中指出,居家服刑指令无法执行,因为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落实这类机制,而纳吉律师所提出的要求,应通过1995年监狱法令第43条文执行。
纳吉在司法检讨中,将内政部长、监狱局总监、总检察长、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特赦局、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首相署法律事务组总监,以及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
陆意清指出,监狱局总监在行使裁量权时,有权决定释放条件、释放期限以及囚犯获准前往的地点。
她说,即便囚犯已获准释放,监狱局总监仍可在任何时候下令将其召回监狱,一旦被召回,释放许可即告失效。
她指出,综合上述法律条文内容,实难认定“释放许可”机制可作为落实居家服刑的法律途径。
她说,在释放许可安排下,释放期限由监狱局总监决定;然而,在所谓的居家服刑特赦附录中,居家服刑的期限早已被明确规定,监狱局总监并无任何裁量空间。
陆意清进一步指出,在该特赦附录下,监狱局总监同样未被赋予将申请人(纳吉)召回监狱的裁量权。
“这清楚显示,特赦附录所设想的居家服刑安排,与法律中有关‘释放许可’的规定并不相符。”
她认为,释放许可属于法律明确赋予监狱局总监的法定权力,而非可由其他机制取代。
她说,上述结论并不意味着纳吉被剥夺依据1995年监狱法令第43条文,向监狱总监申请释放许可的权利。
陆意清说,1995年监狱法令第43(1)条文规定,在部长制定的任何条规下,监狱局总监可在认为合适的任何时间,按许可和许可中规定的条件释放服刑中的囚犯。
她指出,上述法令第(2)(a)条文规定,监狱总监可随时修改或取消第43(1)条文所述的许可条件;或第(2)(b)条文通过指令,将已按许可释放的囚犯召回监狱,但不影响监狱局总监再次按许可释放该囚犯的权力。
陆意清进一步说,上述法令第(3)条文说明,一旦囚犯是依据“释放许可”被释放,而后来被监狱局总监召回,其许可即告失效;若囚犯仍在外,法律上将被视为非法在外,并构成新的刑事责任。
“任何未遵守依据上述法令第(1)条文所发出的释放许可条件的囚犯,经定罪,可被判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
她指出,2000年监狱条例第111条文规定了囚犯“释放许可”的法律框架。
“根据该条规,监狱局总监可在其裁量权下,准许正在服刑的囚犯在指定期限内,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获准释放。”
她说,释放许可文件是由监狱局总监签发,允许囚犯在符合所列条件的情况下获准离开监狱。
现年72岁的纳吉因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罪成,自2022年8月23日起在加影监狱服刑。
高庭最初判处他监禁12年,并罚款2亿1000万令吉,上诉庭和联邦法院随后都维持原判。
不过,纳吉于2022年9月2日申请特赦。
在2024年2月2日,特赦局最终将纳吉的刑期减半至6年,罚款则降至5000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监禁刑期则增加一年。
在2024年4月1日,纳吉向高庭申请准令,以在寻求证实时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发出的特赦附录,是否包括允许他居家服刑一事,展开司法检讨。
在2024年7月3日,吉隆坡高庭驳回纳吉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
2025年1月6日,上诉庭以2对1票的裁决,批准纳吉的上诉申请,向他发出司法检讨准令。
4月28日,联邦法院向莫哈末杜苏基发出准令,以针对上诉庭向纳吉发出的司法检讨准令,提出上诉。
8月13日,联邦法院驳回莫哈末杜苏基的上诉申请,维持上诉庭此前以2比1多数裁决,谕令案件发还高庭审理,由陆意清审理纳吉提出的司法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