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繼35貪污罪 慕沙再控16洗錢罪

(吉隆坡5日訊)沙巴前首長丹斯里慕沙阿曼今日在地庭再面對16項洗黑錢控罪,涉及金額逾3780萬美元及250萬新元,但他否認有罪,並要求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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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沙阿曼於去年11月面對有關沙巴伐木特許經營合約有關的35項貪污控罪,加上今日新增的控罪,他共面對51宗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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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沙阿曼的代表律师黄益权(译音)以其当事人身体状况不佳为由,申请让慕沙坐著聆听宣读控状。

 

现年68岁的慕沙阿曼穿著蓝色西装,戴著宋谷。当法官罗兹娜在两名通译员宣读所有控状后,询问被告是否认罪时,坐在被告栏内的他说:“我要求审讯。”

 

根據第一項控狀,慕沙阿曼被控間接涉及洗錢交易,即於2006年6月21日指示67歲的巴納斯在新加坡瑞銀銀行,以理查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收受非法活動資金。

 

針對第一項控狀,慕沙阿曼也面對一項替代控狀,即於上述日期指示巴納斯以以理查的名義在新加坡瑞銀銀行開戶頭,作為掩護他間接接受非法資金。

 

至於第2至第15項控狀,慕沙阿曼被控於2006年6月21日至2008年3月25日期間,通過巴納斯的香港瑞銀銀行賬戶,多次從不同個人及公司收取非法資金。 

 

最後一項控狀則指控慕沙阿曼涉及洗黑錢,於上述期間指示巴納斯將理查銀行戶口名下所有資產和未來收到的資金,轉移到慕沙阿曼在瑞士蘇黎世瑞銀銀行的戶頭。

 

他因此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與反恐融資法令》第4(1)(a)條文,一旦罪成,可以被判處坐牢15年,以及罰款500萬令吉,或非法活動獲取資金的五倍。

 

檢控官拿督拉惹羅澤拉副檢察司要求法庭,以慕沙阿曼去年11月5日面對35項貪污控罪時的保釋金額,即200萬令吉作為本次保釋條件,並要求法庭將今日的案件與慕沙阿曼的貪污控罪同審。

 

辯方沒有反對控方這項建議。

 

否認有罪 200萬保外

 

法官允許慕沙阿曼以200萬令吉保釋金及2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並擇定於4月15日進行案件管理。

 

此外,黃益權告訴法官,其當事人於2011年12月22日接獲香港廉政公署的一封信函,而此事與慕沙阿曼面對的貪污庭案形成衝突。

 

“這封信說明廉政公署已完成對慕沙阿曼的調查,而該署副廉政專員同意不會對慕沙阿曼展開進一步調查。我們會向高庭申請提呈。”

 

羅茲娜諭令辯方就此事提出正式申請。

 

較早前,當慕沙阿曼的35項控狀重新提堂時,拉惹羅澤拉告訴法庭, 控方已把《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條文相關案件餘下的文件交給辯方。

 

法庭擇定從7月15日開始聆審慕沙的貪污控罪。

 

2018年11月5日,慕沙阿曼在地庭面對35項有關沙巴伐木特許經營合約貪污的控罪,涉嫌收受8家伐木特許經營公司賄賂金額達6329萬3924美元(約2億6346萬零962令吉)。

 

他被控於2004年12月20日至2008年11月6日在香港和新加坡8家金融機構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此抵觸《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1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16條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可以被判處坐牢20年及罰款1萬令吉,或不少於受賄金額的5倍,視何者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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