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總稽查司:不符聯國標準 9裝甲運兵車危及軍人安全

(布城24日訊)總稽查司拿督聶阿茲曼說,國防部有9輛裝甲車運兵車(APC)沒有遵守聯合國的標準,危及軍人的安全,同時也導致所獲得退款少了222萬令吉。

他說,由於裝甲車缺少綜合武器系統,軍人必須要探頭才能發射,這將使軍人成為敵人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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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軍人能夠平安無事。”

退款少改222萬令吉

他是今日在2019年總稽查司報告部門和聯邦各局遵守度稽查報告,以及聯邦政府公司管理2019年第一系列稽查報告新聞發佈會上,發表談話。

報告指出,由於不符合聯合國制定的規格,導致政府收取的退款從425萬令吉減少到222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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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星光防空導彈系統(Starstreak)的採購中,國防部也未對公司延遲交付新一代的輕型多用途發射器(LML-NG)徵收1504萬令吉罰款(自到期日2018年9月起的28到171天之間)。

批準採購6艘近海戰鬥艦合約價值90億

另外,報告指出,財政部已批準採購6艘近海戰鬥艦(LCS),這將通過直接談判實施,合約價值為90億令吉,合約期限為2013年10月3日至2023年10月2日,此採購的目的是提高皇家海軍執行各種行動的能力。

2018年,總額為7億6268萬令吉,或12億7800萬令吉發展開支的59.7%用於購買LCS,2019年支出比率比較低是由於LCS的實際工作進度未達到合約規定的進度。

主合同第30.1.1條規定,如果交付LCS之日起有延遲,則將按LCS平均價格的1%的比率處以罰金。根據第30.1.2條,如果延遲時間超過12個月,國防部保留終止合約的權利,或繼續合約並確保公司履行其義務,同時,國防部有權根據第30.1.1條追討罰款。如第30.4條闡明,公司必須在國防部發出索賠信之日起60天內支付罰款。

主合約第23.1條規定,6艘LCS的交付將從2019年4月至2023年6月分階段進行,LCS 1計劃於2019年4月交付,但是LCS 1未交付直到2019年12月31日,稽查發現,LCS 1從原定交付之日起延遲交付245天,導致該公司至2019年12月31日被處以1億1654萬令吉的罰金。

延期逾12個月卻未發出索賠信

截至2020年6月30日,盡管延期逾12個月,即在2020年4月,國防部並未向有關公司發出索賠信以追求罰款,而只是在2019年6月14日就延誤向公司發出提醒通知。

聶阿茲曼說,總稽查署建議通過扣除合約中規定的進度付款,對公司執行延遲交付和供應的延遲罰款條款。

他也說,當局也必須確保在準備回購合約時,考量使用方的需求和標準。

“未遵守局指示和要求的公司或官員必須依法或依據財務條款或標準作業程序受到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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