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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長:崇拜恐怖組織領袖無罪 撤控12淡虎案被告

(八打靈再也21日訊)總檢察長丹斯里湯米湯姆斯聲稱,涉嫌“淡米爾之虎組織”(LTTE)而被提控34項控狀的12人因沒合理的定罪勝算,他決定撤回及停止審訊,並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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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發表文告說,他援引聯邦憲法145(3)條文所賦予的裁量權決定撤回。

他表示,一個人擁有偶像並且視之為英雄是很平常的,不一定是崇拜超級巨星、運動員或演員,也有人崇拜歷史人物和政治人物。全球有數以百萬計的人們崇拜列寧、史達林、毛澤東或切格瓦拉等,在手機或臉書賬戶中置放偶像的照片,並不會讓一個人成為恐怖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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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被當成恐怖分子

他強調,這些領袖通過恐怖主義或暴力的方式實踐其政治目標,也不意味他們是狂熱的網上支持者,應被當成恐怖分子,或正在籌劃恐怖襲擊。

“這12名被控與淡虎組織有關的人士也是如此,他們在手機或臉書賬戶中都有淡米爾之虎恐怖組織創建人和最高領導人普拉巴卡蘭或其他斯里蘭卡內戰領袖的照片,如果這也可構成刑事罪行,恐將引發大爭論。”

他補充,就算帶有“恐怖行動”的元素,這12名被告擁有、散播或展示普拉巴卡蘭的照片,也不可能屬於在刑事法典130B(4)條文中“鼓吹、抗議或持有不同意見”。

 

涉嫌“淡米尔之虎组织”(LTTE)而被提控的12人之控状如下:

控状: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支持恐怖组织)及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收藏具有恐怖主义物品)

1.沙米纳登(34岁,甲州行政议员兼牙力区州议员)

2.巴拉慕古兰(37岁,德士司机)

3.卡莱慕吉兰(28岁,回收废铁商人)

4.德兰(38岁,律师楼递送员)

5.古拿(60岁,森州龙城区州议员)

控状: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支持恐怖组织)

6.占德鲁(38岁,甲绿色工艺机构首席执行员)

7.阿利尔温丹(27岁,技术员)

8.丹纳卡拉兹(26岁,货仓助理)

9.布姆甘(29岁,保安人员)。

10.苏巴马廉(57岁,杂货店东主)

11.苏利斯(43岁,甲市政厅市议员)

控状: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收藏具有恐怖主义物品)

12.孙德蓝(52岁,国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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