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總檢署:送往治療 自殺未遂擬除罪

(吉隆坡4日訊)首相署指,總檢察署正在研究將那些試圖自殺的人送往醫療機構尋求治療的建議,而非將他們視為罪犯。

首相署在本月2日的國會書面答覆中,回應公正黨國會議員諾阿茲麗娜的提問表示,政府已通過總檢察署主動研究與自殺未遂和教唆自殺相關的法律,這兩者在我國目前皆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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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署聲稱,由於截至2015年的統計數據顯示,各個年齡層的自殺未遂人數都在增加,需當局採取更全面的解決方法,因此,總檢察署採取了主動舉措。

總檢察署的研究涵蓋兩部分,第一部分著重在刑事法典第309條文下的企圖自殺的刑事犯罪,第二部分則著種在刑事法典第305條文和306條文下的教唆自殺罪。

這項研究的第一部分正處於與利益相關者進行談判階段,總檢察署在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建議,以便把自殺未遂除罪化,並將那些試圖自殺的人送往醫療機構接受適當治療。

首相署解釋,有關研究尚會向英國、紐西蘭、印度和新加坡有關自殺未遂的法律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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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馬,企圖自殺被列為刑事罪,在刑事法典第309條文下,任何企圖自殺者都可被判處最高達1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刑事法典第305條文闡明,教唆未成年、精神病人、弱智或喝醉酒的人自殺也是可被判處死刑或最高20年監禁或罰款,而刑事法典第306條文闡明,教唆任何人自殺可被判處最高10年監禁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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