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3日讯)隨著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高庭驳回纳吉居家服刑的司法检讨申请等同削弱统治者的权力的说法,总检察署驳斥指该说法不实,同時也未能反映高庭判决的实际理由。
总检察署週二发文告说,高庭在驳回纳吉居家服刑申请时指出,赦免权是国家元首的特权,这已获联邦宪法第42(1)条款的保障,并为上级法庭的具约束力判例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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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宪法第42条款也规定,在行使此项特权时,国家元首、马来统治者及州元首须与特赦局需一同商议,以决定任何赦免申请。”
针对纳吉的案件,总检察署指出,吉隆坡、纳闽及布城联邦直辖区第61次特赦局会议记录清晰显示,居家服刑一事从未在该会议上讨论,同時也未由前国家元首下令。
“该会议仅审议了纳吉寻求全面特赦的申请,而时任第16任国家元首的御令仅限于把纳吉的刑期及罚款减半。”
文告指出,高庭法官据此作出裁决,并未依据宪法第42条款发出任何居家服刑的附加谕令,因为该事项既未在会议中讨论,同時也未经前国家元首在同次会议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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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清楚显示,高庭的裁决丝毫没有削弱统治者在给予罪犯特赦方面的权力。相反的,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承认了统治者的权力。”
文告說,高庭判决已清晰且全面地阐明统治者在决定特赦时行使权力的程序,从而巩固并确认了王室机构的权威,尤其是在涉及特赦申请的事务上。
“任何意图曲解法庭判决来煽动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极为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