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緊急狀態結束前 政府及官員享免控權

(八打灵再也15日讯)为对抗日益严峻的冠病疫情,我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而颁布在宪报的《2021年紧急

(基本权力)条例》的内容却引起争议,其中包括政府和官员在履行抗疫职责时,受法律诉讼或起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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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緊急條例中的第10條文,“不可對善意執行此條例的政府、官員或任何被委任的人,所作的行為或疏忽採取訴訟、起訴或任何法律程序或提控上庭。”

這也意味著,一旦政府和官員在“善意”的情況下執行任務有涉及違法,都可享免控權。

我國是從1月11日落實緊急狀態直至8月1日,而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簽署的《2021年緊急(基本權力)條例》也在13日獲國家元首蘇丹阿都拉頒布憲報。

沒列緊急狀態結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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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知,條例也賦予武裝部隊更多權力。根據第7條文,在緊急狀態期間,武裝部隊在國家元首或獲元首授權指示下,擁有刑事法典下賦予警方的權力。

緊急條例第2(1)條文闡明,須成立一個獨立特委會,就冠病疫情威脅到聯邦安全、經濟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問題,向國家元首建議延長緊急狀態。同時,獨立特別委員會的成員須由國家元首委任。

根據國家皇宮發表的文告提及,若疫情改善,委員會將向陛下提出建議以決定是否提早結束緊急狀態。但條文內並無提及此事,僅說明可向元首建議延長緊急狀態。

至於獨立特委會的成員,也未如皇宮文告提及的委任反對黨成員和專業人士出任。

緊急條例第3(1)條文表示,在緊急狀態期間,國家元首或其他獲元首授權的認識,可以臨時徵用任何土地、建築或動產,或任何土地、建築和動產的部分,同時可對被徵用的土地等發出必要或合適的指示。

可臨時徵用土地建築

據緊急條例第3條文,在緊急狀態期間,國家元首和授權人士可臨時徵用任何土地、建築或可動產,或土地、建築或可動產的任何部分,同時發出任何必要或合適的指令。此條文下,任何被元首和授權人士臨時徵用的土地、建築和可動產,能對使用權施加任何限制。

緊急條例第(4)條文也賦予元首和授權人士,在緊急狀態期間,要求他們所認為必要的資源。

據了解,元首和授權人士可對被要求資源的人士發出使用、管理和控制資源的指示。據第4(4)條文,“資源”包括人力資源、設備、設施和資產,及對這些資源的控制和管理。

依據第9(1)條文,任何人違反第3和第4條文或不遵守國家元首或任何或授權人士的要求或指令,一旦定罪,可被罰款不超過5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0年,或兩者兼施。

“第9(2)條文規定,如果違反第3和第4條文或不遵守國家元首或任何獲元首授權人士要求或指令的公司、組織或其他團體,任何董事、合夥人、經理、秘書或其他職員,或掌管任何事物的人士都可連同公司及組織等一同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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