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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狀態期間 可直接挪用附加撥款

(八打靈再也31日訊)政府今天在聯邦憲報頒布2021年緊急(必需權力)條例(修正),只要獲得財政部、州務大臣或首長的批准,在緊急狀態期間,政府可以從聯邦政府統一基金或州統一基金挪用附加撥款,無須獲得國會或州議會的通過。

這份由國家元首蘇丹阿都拉簽署,志期為3月31日的憲報指出,此條例於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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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報闡明,在緊急狀態期間,1983年政府投資法(275法令)第4(b)條款,以及1946年國庫券(本地)法令(188法令)第2(2)(b)條款無效。

根據原有法令,無論聯邦政府或州政府若需要獲得附加撥款,必須在國會或州議會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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