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網絡欺凌行為若罪成 監1年罰5萬或兩者兼施

(吉隆坡28日訊)使用社交媒體發表辱罵性評論、分享和傳播信息以羞辱他人者要當心了,因為相關網絡欺凌行為,罪成或坐牢1年或罰款高達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網絡安全機構(CSM)總執行長拿督阿米魯丁告訴《馬來西亞前鋒報》,上述行為屬於網絡霸凌罪,受害者可向當局舉報,如果被證明有罪,可援引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不當使用網絡設備或網絡服務)提控霸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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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過去5年里,該機構共發現2190宗網絡霸凌事件。

他指出,所謂網絡霸凌,是指霸凌者通過電郵、社交媒體網站、手機和任何互聯網平台反覆犯下意圖恐嚇、激怒和羞辱的行為,便意味進行著網絡霸凌。

“如果相關犯罪持續發生,建議受害者不理會欺凌者發送的信息,並把之作為證據,向當局報告。 ”

阿米魯丁說,雖然國內目前還沒有針對網絡霸凌的具體法律或法案,但政府正在努力立法,來解決這一日益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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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只要制定了專屬的法律,那麼就無須援引諸如上述法令等其他法令來提控肇事者。

他披露,2017年至2021年,該機構接獲的2190宗網絡霸凌投報中,2017年有571宗,2018年356宗,2019年260宗,2020年596宗,以及2021年41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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