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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出軌不構成通姦罪” 高庭法官促重新定義婚姻不忠

(吉隆坡10日訊)本地高庭法官(涉及家庭法律)埃夫羅(Evrol Mariette Peters)表示,雖然許多婚姻因網絡出軌而破裂,但這在法律上並不構成通姦罪。

根據《今日自由大馬》(FMT)報道,埃夫羅早前在一場研討會上,深入探討了科技對現代婚姻關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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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出,由於如今能通過短信、社交媒體、電郵等方式出軌,因此通奸的傳統定義(僅限於男女之間的身體性交)可能已不足以解決現代關係的現實問題。

“通奸目前被定義為兩個不同性別的人之間的性交,但這不包括情感出軌、調情或同性關係。”

據報道,考慮到如今對婚姻不忠行為的複雜表現方式,她還質疑通姦概念是否應該擴大,或是從家庭法律法中完全刪除。

埃夫羅坦言,雖然大馬法律允許非穆斯林婚姻中的配偶,可因通姦導致婚姻破裂的情況下,提出離婚;但當前相關的法律定義仍然已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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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出軌離婚主因卻不構成通姦

例如,網絡或情感出軌雖然往往是離婚的主要原因,但這並不符合通姦的法律門檻。

根據現行法律,受害配偶可以向涉案的第三方(即共同被告)尋求賠償。

然而,證明通姦需要確鑿的證據,如目擊證詞、信息或照片。

盡管如此,如果申請離婚者此前曾容忍過類似行為,那麽基於通姦的離婚申請可能會被駁回,使得這方面的法律程序更加複雜。

對於網絡出軌的行為越來越普遍,埃夫羅最終也提出了一個疑問,即大馬是否需要重新定義通姦的法律界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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