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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城27日訊)涉及綁架僱主女兒的藥房女助理及2名男性同謀,原在1961年綁架法令3條文下被提控,控方今日將控狀修改為刑事法典365條文(非法禁錮)後,3名被告在庭上認罪並被判監禁3年6個月,刑期由2019年5月16日被控日算起。
3名被告分別是第一被告娜蒂妮,即案中受害者父親的員工、第二被告尼德西亞及第三被告羅傑斯華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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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他們在2018年5月15日晚上8時40分,在威南高淵爪夷英達花園蓄意綁架1名當年為8歲的印裔女童及禁錮她,以向受害者的父親索取10萬令吉贖金,因而抵觸1961年綁架法令3條文,也可在刑事法典34條文下宣讀。此條文下罪成者會面對死刑或終身監禁並可另加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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