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地方

綁架控狀改為禁錮 3被告判監3年6個月

(檳城27日訊)涉及綁架僱主女兒的藥房女助理及2名男性同謀,原在1961年綁架法令3條文下被提控,控方今日將控狀修改為刑事法典365條文(非法禁錮)後,3名被告在庭上認罪並被判監禁3年6個月,刑期由2019年5月16日被控日算起。

3名被告分別是第一被告娜蒂妮,即案中受害者父親的員工、第二被告尼德西亞及第三被告羅傑斯華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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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他們在2018年5月15日晚上8時40分,在威南高淵爪夷英達花園蓄意綁架1名當年為8歲的印裔女童及禁錮她,以向受害者的父親索取10萬令吉贖金,因而抵觸1961年綁架法令3條文,也可在刑事法典34條文下宣讀。此條文下罪成者會面對死刑或終身監禁並可另加鞭刑。

控方今日向法庭申請將原先的控狀修改後,被3名被告都俯首認罪。

破壞雇員的信任

第二高庭法官末哈默拉齊今日宣讀判詞時說,3名被告雖在犯案過程中沒使用武力對待受害者,且受害者於24小時內返回父母身邊,但身為受害者父親員工的被告,顯然利用受害者的信任犯法,此舉已嚴重破壞雇主與員工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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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被告須為這種行為及觸犯的條令負責。

此案主控官是卡梅尼副檢察司、第一被告的辯護律師是R.帝占德,第二及第三被告的辯護律師則是拉吉星。

3名被告分別在2018年5月22日及2019年1月19日,就上述案件曾在刑事法典365條文(非法禁錮)下面控,當時的判決是釋放但並不代表無罪,而控方在2019年5月16日再次開檔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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