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綁架兌幣商索300萬 5男判終身監禁打10鞭

(吉隆坡28日訊)涉嫌在6年前綁架一名貨幣兌換商以索取300萬令吉贖金的5名男子,今日被高庭判處終身監禁和鞭刑10下。

法官拿督阿克塔達希是基於辨方無法提出合理懷疑來反駁所有指控,因此,裁定5名被告即T.沙斯塔蘭(38歲)、阿育幹(39歲)、莫哈末蘇丹阿末卡比爾(43歲)、王三嘉(譯音;37歲)及楊世明(譯音;33歲)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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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下令每名被告從2016年10月2日至3日被捕之日起服刑,他們也被送往檳城監獄服刑。

阿克塔在判決中指出,有證據表明受害者在家門前被綁架,所有被告都要求贖金。

他說,當受害者錯誤指認綁架他的人,所有被告在自辯時都被發現撒謊。

“唯一要考量的是綁架和關押受害者的意圖,是不是像所有被告所說的那樣收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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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法庭認為所有被告的辯護都是不合邏輯的,而且是經過深思熟慮,因為他們一起在監獄里,有足夠的時間編出同一個故事。

阿克塔說,患有糖尿病的受害者只是在雙手被戴上手銬後才傷到拇指,法庭沒有發現此案存有極端暴力的行為。

此前,上述案件是由檳城喬治市高庭的阿克塔達希審理,隨後阿克塔被安排到吉隆坡高庭,再由他做出判決。

根據指控,被告被指於2016年9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在檳城峇六拜水晶園附近的隆比亞路(Jalan Rumbia)非法逃離,並扣留受害者及向他勒索300 萬令吉贖金。

上述指控抵觸1961年綁架法令第 3(1)條文,並和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將被判死刑、無期徒刑或鞭笞。

檢方於3月1日成功證明5名男子的表面證據確鑿,而喬治市高庭則命令所有被告進行自辯。

較早前,慕娜莫哈末嘉法副檢察司表示,所有被告的減刑純屬個人行為,法庭必須考慮他們在量刑時的行為。

“綁架法令規定,綁架罪的刑罰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判處死刑的,可以鞭笞。”

她說,警方在找到66歲的受害人時,發現他戴上手銬、蒙住眼睛以及被拘留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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