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索賄15萬認10罪 公司副總囚2年罰76萬

(新山6日訊)一名46歲在地產公司擔任副總經理的巫裔男子,因涉及15萬3200令吉的貪污罪名被控上新山法庭。被告對10項控狀皆承認有罪,最後被法官判決坐牢2年,罰款76萬6000令吉。

被告諾希亞,他於2018年2月間涉嫌濫用職權向承包公司索賄以取得園藝工程,結果遭反貪會官員扣留調查,並於今天在法庭面控。東窗事發後,被告已被公司革除職務,也須面對司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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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分別面對的10項控狀,指他於2016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15日,在依斯幹達公主城禮讓高原(Ledang Heights)的UEM陽光有限公司(UEM Sunrise Berhad)任職園藝局副總經理期間,向一家承包公司索賄6000令吉至3萬令吉不等款項,從而取得埔來區East Ledang發展項目的園藝基建分批工程。

根據控狀,有關的園藝調解池工程價值介於18萬令吉至80萬令吉之間。被告因此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694法令)第23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判刑。

在有關條文下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每罪判監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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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後,承審法官卡馬魯丁判處被告每項控狀監禁2年,可判20年的監禁,惟在被告律師要求下,刑罰獲同步執行。

罰款數額方面,被告10項控狀分別需繳付3萬令吉至15萬令吉的罰款,總數為76萬6000令吉。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則需額外面臨32個月的監禁。

本案主控官旺沙哈魯丁指出,被告涉及的貪污罪行猶如社會癌癥腫瘤,危害公眾利益及國家形象,必須嚴加懲罰以示警戒。

他也說,被告雖承擔照顧家庭和年幼孩子的責任,但他應當是在犯錯時有所覺悟,而非被逮捕了才來醒悟。

被告的代表律師分別是莫哈末阿占法利和莫哈末沙魯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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