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被控 2警察監2年罰3.5萬

(檳城23日訊)兩名警員向一名擁有犯罪前科男子索賄被控,在兩人答辯無法挑起控方證據疑點下,地庭法官宣判兩人3項指控共被判坐牢2年,以及罰款3萬5000令吉,刑期從下判日算起及獲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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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的首被告莫哈末尤尼及30歲的次被告拉斯欣,共面對3項索討賄賂金指控。

首控狀指他們於2015年4月11日凌晨3時,在峇央峇魯綜合巴剎前,身為警員向一名擁有犯罪前科的男子張建明(譯音)索討3000令吉的賄賂金,以作為不對其採取對付行動的條件,觸犯2009年大馬反貪會法令第16(a)(B)條文,可在第24條文下判刑,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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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及第3項指控指他們於同一天凌晨3時15分,在峇央峇魯警局里,身為該警局警員,向同一名男子分別索取1500令吉及1400令吉的賄賂金,以作為不對其採取對付行動的條件,觸犯2009年大馬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可在第24條文下判刑,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

在有關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處坐牢最高20年,以及罰款不少於賄賂金的5倍或1萬令吉,將視何者為高。

下判前,兩人代表律師瑪諾哈拉及蘇哈米爾分別為他們求情,指首被告患癌,已離婚,有家庭負擔,而次被告已婚,需照顧家庭。

法官諾莎哈宣判兩人,首控狀坐牢2年及罰款1萬5000令吉,次及第3項指控,每項各坐牢2年及罰款1萬令吉,刑期從下判日算起及獲同時執行。

為此,兩人的3項指控共被判坐牢2年,以及罰款3萬5000令吉,但兩人皆要求上訴,並獲法官批准暫緩執行,而罰款則必須在今日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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