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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SRC終極上訴案 新證據拒採納

(布城16日訊)在經過大約2小時30分鐘的商討後,聯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駁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在其涉及的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最終上訴中,納入新證據的申請。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為首的五司是在昨日和今日一連兩天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詞後,在今午12時55分左右,開始宣讀判詞。另四司分別是東馬大法官丹斯里阿邦依斯干達、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娜莉妮、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林添鑽以及聯邦法院法官拿督莫哈末扎比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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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納吉)的首席辯護律師鄭寶德是在昨日向聯邦法院申請修改納入新證據的動議,並獲得五司的批准。鄭寶德接著用了大約兩個小時,為納入新證據的申請進行陳詞。

主控官(答辯方)拿督旦峇蘭在昨日則用了大約1個小時30分鐘左右進行陳詞。

在今早9時38分左右開庭後,希旦峇蘭用了大約10分鐘的時間補充陳詞。

他指出,納吉針對納入新證據的申請所入稟的支持宣誓書,並沒遵守宣誓書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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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辯稱,這些宣誓書是可恥且無關緊要的,因為與納吉在此案中面對的控狀無關,與承審SRC國際公司案的時任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的利益沖突指控也無關。

隨後鄭寶德在回復陳詞時指出,盡管莫哈末納茲蘭在馬來亞銀行任職屬公開的事情,但在審理此案時,仍然存有偏頗的風險。

鄭寶德在今早大約10時23分結束回復陳詞,五司隨後宣佈退庭短休,以就裁決一事進行討論,並在中午12時55分左右復庭後,宣讀判詞。

納吉是在2022年6月7日,透過代表律師入稟聯邦法院,要求將新證據納入在聯邦法院階段的最終上訴中以及尋求庭令宣佈在高庭審理的案件無效,並要求重審。

律師:審訊違反自然公正原則

納吉的律師團隊認為,SRC國際公司案的審訊違反了自然公正原則,因為承審案件的時任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本該因利益沖突而退審。

他們是在近期通過文件發現馬來亞銀行投資銀行是負責提議成立SRC國際公司的機構,馬來亞銀行投資銀行透過子公司Bina Fikir有限公司,負責研究和諮詢成立SRC國際公司的事項。

納吉聲稱,由於申請上訴的核心文件是在今年5月才曝光,因此,他之前無法在高庭和上訴庭提出這個問題。

吉隆坡高庭是於2020年7月28日宣判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

納吉濫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3項失信罪名和3項洗黑錢罪名各入獄10年。這意味著納吉7項罪名的刑罰是坐牢7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但刑期同時執行,所以只需坐牢12年。納吉隨後針對高庭的裁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庭三司於2021年12月8日,一致駁回納吉提出的上訴,並裁定維持高庭的判決,即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納吉隨後針對上訴庭的裁決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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