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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SRC洗錢案 控方將傳召最多20名證人

(吉隆坡27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SRC國際公司2700萬令吉洗錢案,控方將會傳召最多20名證人出庭供證。

此案於今日進行案件管理。主控官阿斯魯夫副檢察司告訴庭,控方已在5月23日,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402B條文,提交9名控方證人的書面證詞予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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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控方會傳召最多20名證人出庭供證,目前仍需要一些時間準備其他證人的書面證詞。

阿斯魯夫指出,若一切備妥了,則可以提交,因此建議法庭在此案於9月開審前,進行多一次的案件管理。

他也說,並非所有證人都會備妥書面證詞,一些證人選擇在出庭供證時,在主控官引導下,以口頭方式回答問題。

承審法官慕尼安迪此前已擇定9月17、18、19、23和24日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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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阿爾凡今日確認已收到控方提交的9份書面證詞。

他也告訴法庭,此案的審訊日碰上納吉被控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的審訊日。

慕尼安迪擇定8月16日進行案件管理,以讓辯方向法庭確認審訊日以及讓控方提交其他備妥的文件。

在今年1月的審訊中,慕尼安迪下令此案必須繼續審理,因為納吉是在2019年被提控的,若控方無法在9月17日繼續此案,辯方則可提出釋放但不等於無罪(DNAA)或無罪釋放的申請。

2019年2月3日,納吉對3項洗錢控罪均不認罪,否認通過名為“Amprivate Banking”的銀行戶頭接受2700萬令吉的非法活動收益。

他被控於2014年7月8日在拉惹朱蘭路大馬銀行集團大廈的大馬銀行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第4(1)(a)條文,一旦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或罰款5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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