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納吉SRC案上訴 28日再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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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23日訊)上訴庭擇定12月28日,對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就其SRC國際公司案的裁決與刑罰所提出的上訴再次進行案件管理,以讓控辯雙方繼續整理有關的上訴記錄。

此案於今日在上訴庭副主簿官達馬菲克里和卡娜嘉斯瓦麗面前進行案件管理。

主控官阿斯魯夫副檢察司在案件管理後告訴媒體,控辯雙方還在整理上訴記錄的內容,

因此將在此案於下周一(12月28日)再次進行案件管理時,繼續今日未完成的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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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工作希望可以於下周一完成,不過,主簿官表示若無法完成,可以進一步繼續,直到完成整理。”

他說,上訴庭之前已定於明年2月15日開始聆審,因此聆審日期不會受到影嚮。

上訴庭早前擇定於明年2月15至18日、2月22至25日,以及3月1至4日,共12天聆審納吉的上訴。

出席今日案件管理的納吉代表律師為沙茜拉哈娜比。

納吉是於7月30日提出上訴,其10月19日入稟法庭的上訴申請書,內容涵蓋307項上訴理由。

在上訴申請書中,也是北根區國會議員的納吉,指吉隆坡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裁決失誤,傳召他就濫權、失信及洗黑錢的控狀出庭自辯,最後將他定罪。

他聲稱,法官在案情事實與法律上犯下錯誤,指SRC公司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和劉特佐,是根據他的指示從SRC公司轉入4200萬令吉到他的賬戶。

莫哈末納茲蘭法官於7月28日宣判納吉濫權罪名成立,判處坐牢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若無法繳付2億1000萬令吉罰款,則以5年監禁代替。

此外,納吉面對的3項失信及3項洗黑錢罪名,各罪名被判處坐牢10年。所有的監禁刑罰同期執行。

法庭允準納吉暫緩監禁刑罰及罰款,並以200萬令吉保外,以針對罪成裁決與刑罰提出上訴。(L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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