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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SRC案上訴聆審結束 上訴庭三司擇日裁決

(布城18日訊)經過長達15天的聆審,上訴庭三司於今日結束聆審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就其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所提出的上訴,並將擇日作出裁決。

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是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納吉的7項控狀罪名成立,分別是3項刑事失信、3項洗黑錢及1項濫權控狀。納吉在去年7月30日針對裁決和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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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拿督阿都卡林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是於今年4月5日開始聆審此案。另二司為拿督哈斯紮娜以及拿督瓦茲爾阿蘭。納吉是此案的上訴方,答辯方則是控方。

上訴方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今日總結陳詞時指出,SRC是財政部管理的公司,納吉期待財政部的人員管理好該公司,也期待銀行人員可以管理好有關的帳戶。

沙菲宜說,但財政部出現錯誤、銀行方面也出現錯誤,國家銀行也完全犯下錯誤。

“甚至是(審理此案的高庭)法官也出現錯誤。納吉有什麼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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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以在上訴庭看見正義

他說,希望可以在上訴庭看見一些正義。

在上訴方和答辯方完成所有的口頭陳此後,阿都卡林表示,相比其他上訴案件,此案的上訴聆審耗時蠻久。

他指出,基於此上訴案涉及相當重要的課題,因此三司需要時間考慮和作出裁決,因此會在之後通知上訴方和答辯方裁決日。

同時,他也感謝上訴方和答辯方在陳詞時,對整個案件作出詳細和全面的研究。

此外,針對上訴方就刑罰提出的上訴申請,阿都卡林給予一個星期的時間,讓上訴方和答辯方入稟書面陳詞。

高庭在去年宣判納吉在此案中被控的濫權罪名,被判入獄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至於3項刑事失信罪名和3項洗黑錢罪名,則各項罪名被判入獄10年。

這意味著納吉7項罪名的刑罰是坐牢7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但刑期同時執行,所以只需坐牢12年。若納吉無法繳付2億1000萬令吉罰款,則以5年牢獄代替。

沙菲宜在高庭法官宣判刑罰後,申請暫緩執行監禁及罰款,法官批準此申請,但增加100萬令吉的保釋金,這也意味著納吉目前是以200萬令吉外加兩名擔保人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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