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涉及SRC 2700萬洗錢案 531日再過堂

(吉隆坡7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3項涉及SRC國際公司2700萬令吉洗錢案,控辯雙方今日向高庭尋求擇定新的過堂日期,以等待聯邦法院就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進行案件管理擇定審訊日期和作出裁決。
此案今日在吉隆坡高庭進行案件管理,主控官阿斯魯夫副檢察司向承審法官莫哈末再尼匯報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在上訴庭的裁決後,表示聯邦法院將在較後針對納吉提出的上訴進行案件管理。
“因此,我們(控辯雙方)尋求另一個過堂日期,以等待聯邦法院。”
莫哈末再尼在聆聽了控辯雙方的請求後,擇定於5月31日再次過堂此案。
今日代表辯方出席案件管理的律師是諾莎希拉。
去年7月28日,控辯雙方要求高庭展延開審此案,騰空此前已擇定的所有審訊日,以等待聯邦法院的裁決,原因是此案的控狀與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控狀是有關聯的。
納吉在此案面對的3項控狀指他於2014年7月8日,在位於拉惹朱蘭路的大馬銀行大廈,通過其大馬銀行的3個個人賬戶收取來自非法活動收益的2700萬令吉,因而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4(1)(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500萬令吉或是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吉隆坡高庭是在2020年7月28日裁定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7項控狀罪名成立,分別是3項刑事失信、3項洗黑錢及1項濫權控狀,並判處他入獄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若無法繳付2億1000萬令吉罰款,則以5年牢獄代替。
納吉2020年7月30日針對裁決和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在2021年5月18日結束為期15天的上訴聆審後,於同年12月8日一致駁回納吉提出的上訴,並裁定維持高庭的判決。納吉隨後在同一天針對上訴庭的裁決,向聯邦法院入稟上訴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