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3日訊)高庭宣判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涉嫌修改一馬發展有限公司(1MDB)稽查報告案的表罪不成立,不過納吉還有另外3宗有待審訊的案件。
納吉涉及的法庭案件及接下來審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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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控2700萬令吉的SRC國際公司洗錢案
納吉被控在2014年7月8日在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AmIslamic銀行收取2700萬令吉。
審訊日期:5月29日
2)被控1MDB公司的23億令吉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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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4個控狀,即使用其職位從一馬公司(1MDB)獲得23億令吉的賄賂,其中也涉及27項同樣數額的洗錢提控。
審訊日期:4月17日
3)被控與前財政部秘書長丹斯里依萬斯里嘉阿都拉涉嫌6項刑事失信案,涉及66億4000萬令吉公款
案發時間是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18日,地點位於財政部。
他們是在刑事法典第409條文下被提控,並與該條文第34條同讀,罪成可判處最高20年監禁及鞭刑。
審訊日期:4月3日
聯邦法院將在3月31日之前,就納吉為尋求檢討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終極判決所提出的申請,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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