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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一馬案申請修改3控狀 11月6日裁決

(吉隆坡26日訊)高庭擇定11月6日,裁定是否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一馬公司(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的控方團隊,為尋求修改此案其中3項控狀,所提出的申請。

納吉在此案中共面對21項洗黑錢及4項濫權控狀。主控官卡瑪峇哈林副檢察司在周二告訴法庭,控方是在第47名控方證人國行分析師亞當阿里夫和第48名控方證人武吉阿曼反洗黑錢刑事調查組副主任胡維銘助理總監作證後,根據二人的供詞,覺得有必要修改第4項涉及濫權罪行以及第10和第21項涉及洗黑錢罪行的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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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原定今日繼續聆聽辯方律師丹斯里沙菲宜針對控方的上述申請,進一步的陳詞。

惟在開庭後,沙菲宜告訴承審法官拿督科林勞倫斯,辯方團隊還在收集涉及上述3項控狀的所有事實背景。

他指出,該團隊已經檢閱了部分控方證人的證詞,即第10名控方證人1MDB前首席執行員莫哈末哈佔、第37名控方證人大馬銀行拉惹朱蘭路分行經理烏瑪迪威、第41名控方證人馬來西亞銀行前客戶經理餘靜萍(譯)以及第46名控方證人國家銀行前總裁丹斯里潔蒂。

“我們還需要檢閱其他一些證人的證詞,以完成事實背景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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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因此,辯方需要時間補充書面陳詞,並會在下週二完成。

他因此要求展延今日的審訊,以完成上述的工作。

針對沙菲宜提出的上述要求,控方表示不反對。

科林勞倫斯因此擇定11月6日就控方提出修改控狀的申請,作出裁決。

控方也會在當天繼續傳喚胡維銘出庭供證。

沙菲宜先前陳詞時指出,納吉是於2018年9月20日被控,控方在時隔5年後,才申請修改此案的其中3項控狀,將有損納吉的權利,也不利於辯方的辯護工作。

他說,控方可以維持或申請撤銷這3項控狀,而不是申請修改控狀。

卡瑪峇哈林在陳詞中則提及,事實是,胡維銘在供證時,確認納吉的戶頭接收了非法資金。

“(經修改的控狀)只是涉及的資金數額有所不同,但涉及的主要罪行還是一樣的。”

在第4項涉及濫權的原控狀下,納吉被控於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間,在位於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分行,作為馬來西亞首相、財政部長兼1MDB顧問局主席,利用其職位,牟取總額4993萬零985令吉70仙的賄金。控狀原本涉及的金額4993萬985令吉70仙改為4457萬920令吉70仙。

在第10項洗黑錢的原控狀下,納吉被控於2013年8月2日,在位於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分行,涉嫌將6億5260萬令吉非法收益,轉移至Tanore金融機構的安勤私人銀行戶頭。經修改後的控狀將6億5260萬令吉改為5億1566萬6277令吉51仙。

在第21項洗黑錢原控狀下,納吉被控涉嫌從大馬伊斯蘭銀行的個人戶頭將1243萬6711令吉87仙非法收益,轉移至他另外一個大馬伊斯蘭銀行的個人戶頭。他被控於2013年8月30日犯下罪行。經修改的控狀將1243萬6711令吉87仙改為1141萬1646令吉34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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