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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夫妻關係完結親子情不變 給孩子兩個快樂的家

文◆沈雅詩《明報》

曾是演藝界公認的模範夫妻郭晉安與歐倩怡,以及林祖輝與姚嘉妮,早前相繼宣布離婚,震撼娛樂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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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隨着時代發展和不少人對婚姻觀念的改變,許多國家的離婚率持續高企,並超越全球的平均率,惟當夫婦育有子女的話,離婚便不再單單是兩個人的事,如何處理好「婚後事」,給孩子兩個快樂的家,成為至關重要的課題。

高級律師王銘澤(Raphael)

社工施婷婷

社工何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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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訊)2023年香港的粗離婚率(每千人口中,有多少張離婚判令)為2.38,高於全球的平均率1.65,而相比香港在1993年粗離婚率只有1.27,30年的增幅高達87%。

另根據政府統計處去年發布有關單親人士的主題報告,在2021年,香港約有72,279名與18歲以下子女同住的單親爸媽,當中屬離婚或分居的合共約58,755人;而跟父或母同住的18歲以下單親孩子則約有94,508人,雖然報告未有詳列當中有多少兒童是來自離異家庭,但若以離婚或分居的單親爸媽佔整體單親父母的8成比例推算,估計目前生活於離異家庭的孩子,約有75,000人,數目可不少。

把子女福祉放最大

當婚姻走到盡頭,雙方湧現負面情緒,甚至彼此心生怨懟,這些狀況都不難理解,惟若身兼父母角色,香港家庭福利會(下稱家福會)家福中心社工施婷婷強調,再難也要繼續溝通下去,“夫妻關係可以完結,但親子關係是永遠不會改變的。”

她提議,大家不妨把對方視作“生意伙伴”,不需帶任何男女感情,合作唯一目的,就是要把子女的福祉放到最大,把對他們的負面影響減到最低。

為使小朋友日後也能跟另一方的父或母輕鬆自在地相處,施婷婷說,家長可無須太詳細解釋離婚的因由,也不要在子女面前數說對方不是。

“在你眼中,對方未必是一個好的配偶,

但不代表他/她不是一個好的爸爸/媽媽,小朋友自己會分辨得到。

反而更加需要讓小朋友知道的是,

大人這個決定,並不會影響他們作為父母的身分。

即使爸爸媽媽日後分開居住,只代表孩子有兩個家,

不論與爸爸或媽媽,依然可以經常見面和保持聯繫,

他一樣會得到二人的疼惜。”

家福會另一位社工何美紅亦認同,成年人的感情事很複雜,誰對誰錯,孩子不易理解,所以輕輕交代離婚的決定就可以了,例如說,“爸爸媽媽一起生活,相處不來或感情不好時便會吵架,大家都很不開心。所以爸爸媽媽決定分開生活,那便不需要再吵架,我們都會覺得開心。”

選擇跟誰徒添壓力

她提醒,夫妻協議離婚後,便應該傾談好子女往後的生活安排,切忌叫小朋友自行抉擇,“‘你想跟那個?’一條看似簡單的問題,其實大大增添孩子的負擔,因為爸爸和媽媽,兩個也是他最愛的家人,無論選哪一個,都會令另一方不開心。既然如此,就不要讓小朋友陷入這種‘忠誠矛盾’之中”。

父母離婚,許多時候都令小朋友衍生很多情緒,施婷婷指出,面對人生巨變,孩子需要時間消化,家長應予以體諒和包容。“小朋友要慢慢適應兩個家的生活,在這個過程,他們心裏或許仍然有擔心、不安,以致多了脾氣和情緒。家長可嘗試開放多些機會,給子女提出疑問,了解他們的困擾所在。”

何美紅補充,也見過一些離異家庭的子女因渴望父母能復合而刻意製造行為問題,“小朋友在學校可能會突然間變得很‘頑皮’,他們的目的,是想家長被(老師)召見,那爸爸媽媽便有機會因為要見老師而再聚在一起。假如父母不清楚發生什麼事情、不理解子女這份小心思的話,便會埋怨小朋友頑皮,有很多責怪。”

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雖然遭遇家庭遽變,孩子有不安、鬧情緒,甚至有倒退行為,例如尿床、啜咬手指等,都屬於“正常”,施婷婷提醒,假如家長也嘗試過回應和處理,但情況仍持續發生,又或者家長自己都未預備好去面對小朋友的狀況,便需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例如家福會都有為離異家庭兒童提供個案服務、小組活動,透過不同層面,陪伴孩子一起跨越難關,勇敢面對人生新階段。

達成共識:在共同管養權下,父母雙方對於子女的人生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時,都必須諮詢對方的意見。

離婚法例5問 分居不一定分開住

站在婚姻的十字路口,有不少事情需先行考量,離婚法例亦要了解清楚。

以下5大常見問題,由高級律師王銘澤(Raphael)一一解答。

需證明婚姻無可挽救

問︰離婚是否一定需說明具體理由?

答︰在香港辦理離婚只可基於一個理由——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這是所有離婚申請的前提;但呈請人亦需依賴以下5項“事實”其中之一,去證明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包括: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婚姻雙方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婚姻雙方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答辯人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假如雙方已經分居,一般都會使用分居滿1年或2年作為事實基礎。但若雙方分居未滿法例要求,卻對離婚的決定沒有爭議,近年也有不少人會採用上述第2項,即對方的“不合理行為”作為事實基礎去要求離婚,例如答辯人沒有給予呈請人尊重和愛護等。

分居不單指字面意義

問︰若雙方經濟狀況同樣欠佳,難以租住另一居所,那便無法分居?

答︰所謂“分居”,不單指字面意義上的分開居住,亦可涵蓋到雙方雖然居住於同一屋簷下,但實際上已經分開作為兩個住戶去生活。一般來說,法庭都會考慮雙方是否分房分床,有否共同起居飲食,有沒有親密行為等狀況。

按經濟狀況定贍養費

問︰離婚一定要付贍養費?

答︰不一定。法庭會根據婚姻雙方的實際經濟情況,頒發在財產方面的不同裁決,包括整筆付款、贍養費命令、財產轉讓令等。假如婚姻雙方有足夠資產,法庭也可考慮不頒布贍養費命令,讓雙方在分配財產之後徹底分清,以後各不相干;若雙方都有經濟困難,法庭就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盡量公平合適的安排,例如賣房並瓜分收益。

實際上的命令,就要根據當事人的財產和雙方經濟狀況而定。

處理時間一般少於1年

問︰處理離婚手續一般需時多久?

答︰離婚訴訟涵蓋的不僅僅是離婚本身,也有財產和子女方面的事項需要處理。若某些案件,頒發離婚命令後,會對財產和子女事項構成嚴重影響(例如配偶會喪失住宿或醫療福利),法庭或許會待財產和子女事項處理完畢後,方頒發離婚命令,那就可能需要等上1至2年才能獲得離婚命令。但如果雙方沒有財產和子女爭議(或已在離婚訴訟前期達成妥善協議),從提出呈請書到獲得離婚最終判令,一般只需要幾個月至1年。

法庭傾頒共同管養權

問︰獨立管養權,或共同管養權,兩者有何分別?法庭判決時,會考慮什麼因素?

答︰無論是獨立管養權或共同管養權,父母雙方對於子女的人生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時,都必須諮詢對方意見。在共同管養權的情況下,雙方必須達成共識;在獨立管養權的情況下,如果雙方無法同意,擁有獨立管養權的一方就有最終決定權,而另一方如果希望推翻決定,就要交由法庭定奪。

香港法庭一般都傾向頒發共同管養權的命令,除非雙方都同意,決定由某一方獲得獨立管養權;或基於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因為某一方精神或行為存在巨大問題,根本無從子女的最佳利益角度出發,以致雙方完全不可能就子女問題作有效溝通;或者是某一方已經在子女的成長中“消失”了很長時間等。

獨立管養權在香港是罕見的命令,如果一方有意爭取但遭對方反對,建議尋求適當的法律意見,評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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