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國內

管制令 違例者罰2千監5年

(吉隆坡17日訊)衛生部長拿督斯里阿漢峇峇直言,政府不希望在全國行動管制實施期間,採取懲罰的措施,並促請國人遵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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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接受電台訪問說,他希望大家遵守指示,若我們可在這期間對抗疫情,14天後即可自由行動。

受詢及若不遵守管制令會否被對付時,他回應,有關管制令足夠強大,執法當局可採取行動,但當局不希望採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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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說,有關管制令是當務之急,政府希望可拯救國人性命,全世界包括歐洲國家已採取類似管制措施,以有效防止新冠肺炎病毒的傳播。

歐洲國家也已管制

“民眾可從今午12時起,致電國家運作管理中心(Pusat Pengurusan Operasi Negara)熱線03-8888 2010,詢問第一手詳情及消息。”

人民應避免群聚活動

阿漢峇峇強調,在全國行動管制實施期間,人民應盡量避免群聚活動,包括舉行婚慶喜宴。

他接受馬來電台“Kool FM”訪問,回應聽眾提出的疑問,即原訂在行動管制期間舉行的婚宴是否可照跑時回應說,人們須再等一等,應考量避免通過慶祝活動,感染到新冠肺炎。

他希望市民可以理解,並遵守14天的管制令;政府一早便勸請市民取消群聚活動。

針對此舉是否會造成民眾恐慌的問題,阿漢坦言,這是我國史上首次實施行動管制,所以肯定會引起人民恐慌。

他補充,人民須避免傳播假消息及上當,首相已有策略確保貨物充足,警方也將援引1967年警察法令。

夜市禁營業

在全國行動管制實施期間,夜市也不被允許營業。

被詢及夜市能否繼續開檔一事,衛長簡單回應說:“不能”。

談到食肆及餐館是否能在這期間繼續開店時,他則表示,食肆業者可如常煮食,但不能開放讓顧客堂食或坐著閑聊(duduk lepak)。

他提到,國人應減少外出,在14天內盡量留在家中,別到處閑逛,只有巴剎、雜貨店、超市可如常營業;食肆或許可善用科技的便利,透過網上訂餐方式接單。

當電台主持人繼續追問,食肆是否可開門做生意時,部長則沒正面回應,僅說食肆業者可以煮食,並允許透過外賣或“得來速”(Drive Thru)的方式營業。

違反管制令 可監5年日罰2千

(吉隆坡17日訊)政府援引1988年傳染病控制及防範法令落實全國行動管制令,任何違反行動管制令的民眾,都屬於觸犯刑事罪,可被判最高監禁5年、每日罰款2000令吉的刑罰。

屬刑事罪

國家安全理事會在文告中指出,政府是援引1988年傳染病控制及防範法令執行行動管制令,若任何人堅持聚眾,違反行動管制令,將會在定罪後被判刑。

法令第11條文闡明,若政府宣布國內任何地區為傳染病疫區,並宣布落實管制令後,依然有人堅持群聚等行為,都屬於刑事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刑。

禁辦婚禮或追思會

國家安全理事會指出,在實行動管制令期間,禁止舉行婚禮或追思會等活動,因為這些活動屬於是社交集會,違反者可被監禁2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首相署在推特發布國安會的資料指出,根據1988年傳染病控制及防範法令11(4)條文及24(a)條文同讀,違反禁令是一項刑事罪行。一旦罪成可被監禁2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上述行動管制令(Perintah Kawalan Pergerakan)從3月18日起至3月31日。

國安會不曾委任挨戶消毒

國家安全理事會鄭重表明,政府不曾委任任何機構,挨家逐戶進行消毒工作。

文告提到,民眾須保持警惕,提防不法人士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期間撈取好處。

文告表示,國理會提醒民眾勿讓任何人進入家中進行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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