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國內

管制令放寬 允許2人結伴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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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9日訊)正如衛生總監諾希山所說,我國的新冠肺炎月疫情目前正在康復路上,因此從今日開跑的第四階段行動管制令,政府允許在一名家人陪伴下,前往住家10公里內購買食物、生活必需品、藥物或營養補充品。

在之前的行動制令下,政府規定是“一戶一人”或是“一車一人”出外購買生活必需品,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否則出門購物的人民不能有同伴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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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長拿督阿漢峇峇是於4月28日根據傳染病預防及管制條例(疫區內的措施)簽發頒布令,昨日在憲報上頒布。這項新的頒布令闡明,第四階段的行管令有效期是從4月29日至5月12日。

總檢察署在憲報上頒布新增的條例中闡明,任何人如果有需要前往其他地區,必須有“特殊及特定的理由”,這名人士必須先獲得其住家鄰近警察局的警察所發出的書面批准文件。

新的條例也闡明,人民出門僅限於提供或運送服務、日常用品、藥物或營養補充品;前往看病或接受醫藥服務;或進行任何與基本服務有關的工作。

管制令期間的基本服務維持在15項,即食物服務、醫藥服務,如營養補充品、水供、能源、保安及防衛、垃圾和公共清潔管理、排污、海、陸、空交通服務、港口、機場和機場服務,包括裝卸,貨物裝卸以及商品存儲、通訊和網絡、銀行與金融、電子商務、燃料和潤滑油的生產、精煉、儲存、供應和分配、酒店與住宿、任何獲得部長批準的工作、工業和商業以及運輸。

繼續禁止集會

新條例也闡明,在受影嚮的疫區中,沒有人可以聚集或在任何建築物內參加任何集會,不管是宗教、運動、休閑、社交或者文化等原因。

“人民可以參與的聚會只有特定情況的葬禮,但是出席者只能有最低程度的人數。”

根據新條例,每一名國民、永久居民或海外歸來的外僑在抵達大馬時都需要經過身體檢查,才能通過移民局的關卡,不論是在任何入境處都必須遵守當局官員發出的指示。

任何違反條例的條規者,或者違反總監或當局官員的指示屬於違規罪行,可以被罰款不超過1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同車須證明同住

儘管在第四階段的管制令下允許1屋2人結伴外出採購,但是兩人同車出門仍須向警方出示同住的證明。

警方消息說,政府放寬讓同屋的2名家庭成員,同行外出購買日常用品,但若遇上警方的路障,必須出示證明2人是同住。

“他們可以大馬卡或水電單來證明。”

消息說,若一些同住家庭成員的大馬卡地址不一樣,但只要是夫妻或父女、父子、母女或母子關系,警方都會自行判斷和放行。

“一些同車的兩人,可能只是朋友關系,他們想要蒙騙過關,但警方會根據經驗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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