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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被控4罪 第二次被控3罪 第三次被控25罪 350萬保外 納吉面對32罪 面對20罪 羅斯瑪料今被控

(吉隆坡20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今日下午被控4項總額為23億令吉的貪污罪狀,而這筆被指匯入其個人銀行戶頭的資金,疑似源自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1M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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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納吉也面對21項涉及近21億令吉的洗黑錢指控。

65歲的納吉在地庭通譯員逐一念出控狀後,對所有控狀表示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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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審法官是阿祖拉,檢控團是由聯邦法院前法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領導,納吉的律師團則是以資深律師丹斯里沙菲宜為首。

這也是納吉第三度被控上庭,他曾於7月4日面對3項失信及1項濫權的指控,跟著於8月8日被追加3項洗黑錢的指控。

納吉所面對的4項貪污控狀,首控狀指他身為馬來西亞首相、財政部長兼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顧問局主席,利用本身職位於2011年2月24日至2011年6月14日之間,在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通過採取4項行動牟取總額6062萬9839令吉43仙的賄金:

.2009年4月1日,在布城首相辦公廳4樓內閣會議室,通過來自財政部長的備忘錄,以尋求內閣同意,讓馬來西亞政府擔保登嘉樓投資機構,這項擔保可讓該機構,通過伊斯蘭中期票據計劃,由本地及海外市場獲得高達50億令吉的貸款。

若罪成監20年罰款賄金5倍

.2009年7月29日,在相同地點,納吉已於2009年4月3日議決,馬來西亞政府接管登嘉樓投資機構,以及將其易名為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他對這家公司有直接的利益。

.2009年9月26日,納吉指示在八打靈再也白沙羅The Royale Bintang酒店召開一項特別會議的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董事局,通過一項允許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和沙特石油國際公司展開一項聯營計劃的議案,也就是投資該公司的10億令吉普通股,每股1美元。

.2011年5月16日,在吉隆坡蘇丹依斯邁路8號IMC大廈8樓的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辦公室,納吉指使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董事局通過一項通報議案(Circular Resolution),批准在志期2010年3月31日,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沙地石油聯營公司內部的成本加成融資 (Murabaha)協議下,一項高達10億令吉(或與美元同值)的附加投資。

納吉面對的次控狀,指他於2012年10月31日至2012年11月20日之間,在相同地點,以同樣職位,通過採取兩項行動牟取總額9089萬9927令吉28仙的賄金:

.2012年2月9日,作為財政部長,已批准与他有直接利益的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通過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獨資擁有的子公司1MDB能源私人有限公司提出競標,旨在以106億令吉的競標价,獻購丹絨能源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0日,在相同地點,作為財政部長,通過高達27億5000萬令吉的總買價,批准收購Mastika Lagenda私人有限公司,以及接著批准與他有直接利益的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發行總值17億5000万美元的10年結構性貸款票据。

納吉面對的第三項控狀,指他於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4月10日之間,利用本身職位,通過兩項行動牟取總額20億8147萬6926令吉的賄金:

.2013年2月25日,在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辦公室,作為財政部長已批准跟他有直接利益的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與阿爾巴投資PJS簽署聯營協議。

.2013年3月14日,已批准發出支持信給1MDB全球投資有限公司,以支持代表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發出總額30億美元的債券,而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与他有直接的利益。

納吉面對的第四項控狀,指他作為馬來西亞首相、財政部長兼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顧問局主席,利用其職位,通過採取以下行動牟取總額4993万零985令吉70仙的賄金:

.2014年8月20日,在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辦公室,作為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顧問局主席,批准1MDB能源通過向德意志銀行獲取高達9億7500萬美元的定期貸款,旨在啟動1MDB能源集團的首次公開售股計劃,而他在這方面有直接的利益。

納吉被指于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2月19日之間,在相同銀行犯罪。

納吉所面對的4項貪污控狀抵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1)條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條文被治罪。

一旦罪成,他可以被判坐牢20年,以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21洗黑錢罪狀

納吉共面對21項涉嫌轉移超過43億令吉非法收益的控狀,他在通譯員分別讀出所有控狀后,在法官阿祖拉面前否認有罪。

第1至第9項控狀指,納吉於2013年3月22日至4月10日期間,在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AmIslamic銀行涉及洗黑錢活動,通過個人銀行戶頭,收取來自Tanore Finance公司的新加坡安勒私人銀行戶頭共21億9678萬6711令吉87仙,而這筆款項是從非法活動中所得。

第10項控狀,納吉被指於2013年8月2日,從其個人銀行戶頭,轉移6億5260萬令吉至Tanore Finance公司的新加坡安勒私人銀行戶頭,而這筆款項是從非法活動中所得。

第11及12項控狀,納吉被指於2013年8月2日及7日,使用從非法活動取得的收益,透過支票2000萬令吉給巫統,以及10萬令吉給巫統峇都交灣區部。

第13項控狀,納吉被指於2013年8月7日,使用從非法活動取得的收益,透過支票支付24萬6000令吉給林順平(譯音,63歲)。

第14項控狀,納吉被指於2013年8月12日,使用從非法活動取得的收益,透過支票支付200萬令吉給ORB Solutions私人有限公司。

第15項控狀,納吉被指於2013年8月14日,使用從非法活動取得的收益,透過支票支付30萬3000萬令吉給Semarak Konsortium Satu私人有限公司。

第16至第19項控狀,納吉被指於2013年8月15至23日期間,轉移從非法活動取得的收益,即從他的個人銀行戶頭中轉移13億8175萬令吉至Tanore Finance公司的新加坡安勒私人銀行戶頭。

第20及第21項控狀,納吉被指於2013年8月27及30日,轉移從非法活動取得的收益,即從他的個人銀行戶頭中轉移1億6243萬6711令吉87仙至他另一個AmIslamic個人銀行戶頭。

350萬保釋金 分6次繳付

法官阿祖拉批准納吉以350萬令吉,外加兩名擔保人保釋外出後,納吉的首席代表律師沙菲宜要求法庭允准分6次繳付。

沙菲宜說,其當事人將於週五繳付100萬令吉,然後從下週一開始,一連五天每天繳付50萬令吉保釋金。

法官批准辯方所提出的要求,並諭令納吉必須於下週五,即9月28日前,分期繳付350萬令吉的保釋金。

控方早前向法庭建議讓納吉以500萬令吉保外。

傳羅斯瑪今被控 反貪會副主席:我不否認

(吉隆坡20日訊)反貪污委員會副主席(行動)拿督斯里阿占巴基不否認,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妻子拿汀斯里羅斯瑪也將會被提控。

“對這,我不否認。”  

不過,他今日在吉隆坡法庭大廈受詢時,拒絕透露進一步詳情。

在納吉於今日下午三度被控後,隨即傳出羅斯瑪可能會於明日被控。

早前有報導指羅斯瑪面對的20項控狀,包括涉嫌挪用SRC國際公司共100萬令吉款項,向一名有拿督頭銜的醫生,從美國購買兩套激素抗老保顏產品。

另外,阿占巴基也說,納吉還將會面對更多提控。

諾拉昔:面對25罪 納吉早上被捕下午被控

(吉隆坡20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昨天遭反貪會逮捕後,今早又因26億令吉被指匯入個人戶頭案而遭警方逮捕,下午被控上法庭,總共面對25項控狀。

納吉將在2009年大馬反貪會法令23(1)和24(1)條文下,被控4項罪狀,警方則根據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4(1)(a)條文,對他提出21項控狀。

全國副總警長丹斯里諾拉昔指出,警方是在總檢察署同意下逮捕納吉,21項控狀,分別是9項接收黑錢、5項使用黑錢及7項轉移黑錢罪名。

“警方是在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下,逮捕和提控納吉。”

他今日發文告說,納吉是在敦拉薩路KPJ大廈的刑事罪案調查局總部接受調查,副檢察司將在上述法令4(1)條文下,把納吉控上吉隆坡地庭。

他補充,納吉面對的21項控狀,包括被指接收、使用及轉移与一馬發展公司案件有關的6億8100万美元(現約28億令吉)非法收益至其他單位。

“警方和反貪會合作逮捕和提控納吉。”

納吉昨午在反貪會總部錄供後被捕,今早9時20分被帶到KPJ大廈的刑事罪案調查局總部,協助調查他被指從一馬發展公司將26億令吉匯入其私人戶頭一事,過後被警方逮捕,並在下午時同時面對反貪會和警方的提控。

對於即將再度被控上庭,納吉看到守候在大廈外的媒體時,表情依然輕鬆自在、臉帶笑容,似乎完全不受影響。

記者向法庭确認后證實,納吉的案件將于今午3時在地庭法官阿祖拉面前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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