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六甲21日讯)马六甲高庭拒绝撤销一名28岁女子,在童年时期皈依伊斯兰的申请,并裁定联邦法院的一项里程碑式裁决,不影响在此案之前登记的单方面皈依伊斯兰行为。
司法专员拉惹瑟嘉兰表示,核心重点是2018年判决的英迪拉起诉霹雳州伊斯兰宗教局及其他案件是否可以使9年前登记的宗教皈依无效。
在该案件中,联邦法院裁定仅凭父母一方的同意,就将未成年人改信伊斯兰,即所谓的“单方面改信仰”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联邦宪法第 12(4) 条。
联邦法院法官再努阿里代表5名法官一致裁定,第 12(4) 条中的“父母”一词必须理解为父母双方,前提是他们保留对子女的合法权利。
拉惹瑟嘉兰在其长达74页的判决书中写道,英迪拉案件明确指示该决定应具有前瞻性追溯效力,这一指示具有约束力,必须予以执行。
“这意味着,英迪拉案对已登记宗教改变的正式有效性的影响,仅限于该决定日期之后登记的宗教改变。”
“在2018年之前的转换不受双亲规则的影响,无论父母双方是否正式同意。”
拉惹瑟嘉兰是在审理一名28岁女子提起的诉讼,该女子寻求高庭宣告她信奉兴都教,并且她小时候被皈依伊斯兰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这名女子出生于兴都教家庭,其母亲在2005年皈依伊斯兰,4年后在她11岁时,其母亲未经其父亲同意,也让她改信伊斯兰。
该女子声称自己是被迫改信伊斯兰的,并指由于在兴都教环境中长大,经常去寺庙,参加印度教仪式,因此对伊斯兰教缺乏正确的了解。
然而,高庭认为她的皈依过程“表面上符合2002年马六甲伊斯兰行政法令第95、100和105条的规定”。
因此,其被强迫指控被驳回,法官指出母亲在2025年的宣誓书与该女子在2009年作出的法定声明之间存在矛盾。
法官也发现,该女子无法证明她从未信奉过伊斯兰。
他表示,“信奉”伊斯兰和“实践”伊斯兰在宪法上是有区别的,实践兴都教并不必然否定信奉伊斯兰,尤其是在官方记录和她成年后的行为表明并非如此。
因此,法官拒绝指示答辩人马六甲伊斯兰宗教理事会、州政府和国民登记局局长——在其官方记录中修改该女子的姓名或宗教身份。
但法官拒绝判答辩人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在判决书写道,法庭意识到过高的诉讼费用,可能会吓阻未来大众针对宪政体制、国家认同或管辖权争议提起正当诉讼的权利。
尽管法官确认英迪拉案具有约束力,但表示该案仍留下了一些围绕第12(4)条未解决的宪法问题,包括:
*制宪者使用单数形式的“parent”(父母)是否意在区别于“parents”(双亲)。
*马来文文本的“ibu atau bapanya atau penjaganya”(母亲或父亲或监护人)是否具有第 160B 条规定的宪法意义。
*数十年来各州颁布的法令中使用“母亲、父亲或监护人”是否反映了对第 12(4) 条的普遍理解。
该名女子的代表律师是巴威特拉 及达斯拉、纳兹里代表伊斯兰理事会,高级联邦律师 诺拉菲亚和凯鲁代表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