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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高庭被駁回 林冠英海隧案明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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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2日訊)檳城州前首席部長林冠英涉及的檳海底隧道計劃案,吉隆坡高庭基於地庭具備能力審理為由,駁回了辯方律師要求將案件移交高庭審理的申請,並決定此案如期在本月13日於地庭開審。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嘉米爾是在聆聽申請方(辯方)律師哥賓星,和答辯方(控方)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的陳詞後,作出有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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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嘉米爾聲稱,貪污案件一般是在地庭審理,地庭法官具備經驗審理此案,也有能力應對在審訊中所出現的特殊狀況。

他表示,申請方無法具體說明是什麼特殊情況,以致需將此案移交高庭審理。

與此同時,哥賓星將對今日的裁決提出上訴,並要求暫緩此案在地庭審訊,惟其申請同樣遭莫哈末嘉米爾駁回;這也意味著,案件將如期開審。

此前,林冠英在宣誓書中提及,他的案件需移交高庭審理,以便得到上訴至聯邦法院的機會。

旺沙哈魯丁認為,控方反對上述申請,理由是包括此申請是最後一分鐘才入稟。控方已做好準備,並傳召了數名來自檳城的證人供證。

控辯雙方去年12月21日就同意法庭所擇定的審訊日期。此案原定今年6月8日開審,惟因政府宣布落實全面封鎖而被迫展延。較早前已擇定的其它審訊日是7月13至16日、7月28和29日、8月16至20日、9月6至10日、9月20至24日及12月13至17日審訊。

依據第一項修改控狀,林冠英在擔任檳州首長期間,利用職權向商人拿督紮魯所擁有的公司索賄330萬令吉,以助獲取總值63億4138萬3702令吉的檳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約。

他也被指在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間,在檳城光大的檳州首長辦公室犯下上述罪行。

第二項修改控狀則指,林冠英被控在擔任檳州首長期間,向紮魯要求其日後盈利的10%,將作為協助該公司獲相同工程合約的酬勞。

他被指在2011年3月,於吉隆坡一酒店犯下有關罪行。

他同時也面對兩項控狀,指他致使兩塊總值近2億零880萬令吉的檳州政府土地,脫售給海底隧道發展商,抵觸刑事法典第403條文。

他被指在2015年2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在光大21樓的檳州土地及礦務局辦公室,犯下有關兩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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