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霹國內地方

租車當電召司機 男子帶妻兒爆竊

(文冬6日訊)一名沒有固定工作的男子,帶著妻兒一起爆竊車輛和攤檔,結果上得山多終遇虎,遭警方逮捕。

31歲男子租下一輛轎車充當GRAB電召車司機,卻搖身變成偷竊賊,涉及在雲頂爆竊3輛轎車和2個攤檔,令事主總共蒙受約1萬令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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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冬警區主任再韓警監今日上午在文冬警區總部召開記者會披露,警方於上週六(4日)中午12時35分,依據情報扣留這對夫妻調查。

男子有5犯罪紀錄

他說,男子與33歲妻子育有兩名分別3歲和4歲的孩子,在巴生一間油站工作,但是工作不穩定。他承認在雲頂進行偷竊勾當,分別爆竊3輛車和2間攤檔。

警方在行動中起獲各種造案工具,計有電鑽、小刀、起子、3串鎖匙、一個對講機、5個手機,1令吉現款總共400令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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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韓(左二)與警官展示偷竊賊使用的犯案工具,以及各種賊贓。

他透露,男子的尿檢呈陽性反應,警方尋獲幾個小袋的冰毒,重量是1.88克及3.25克大麻。

“這名男子也有5項犯罪紀錄,其中3項是攫奪,一宗移民案和一宗毒品案。”

根據案情,男子所駕駛的國產車是租車,租約從11月29日至明年1月27日,目的是當GRAB電召車司機。

根據警方從閉路電視的畫面所見,男子帶同妻兒一起幹案,妻子在旁協助把風。

警方起獲多台手機、鎖匙及犯案工具。

警方目前援引刑事法典第37條文(偷竊)調查,並延扣男子7天,從本月2至8日,至於妻子則延扣4天,從本月5至8日。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監禁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另一方面,男子也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下面對3項指控,在第6條文下,一旦罪成,將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4年,又或兩者兼施。在12(2)條文下,可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5年,又或兩者兼施。另一項是觸犯15(1)(A)條文下,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坐牢不超過2年。

再韓表示,隨著這對夫婦落網,文冬警方成功偵破文冬縣內7宗車輛爆竊和攤檔偷竊案。

他籲請民眾繼續與警方保持合作,共同打擊罪案;同時勸請人們不要把貴重的物品置放在車內,以免成為賊徒偷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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