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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获抚养权不等于单独监护权 上诉庭改判:另一方仍享共同监护权

(布城10日讯)上诉庭裁定,父母离婚后,即使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其中一方,也不代表该名家长可自动取得孩子的单独监护权,因为两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作用。

由拿督法依莎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说,虽然孩子的福祉始终是法庭的首要考量,但若要剥夺另一方家长作为监护人的法律角色,法庭仍须另行提出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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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法庭也必须确保所作出的命令,不会超出保障孩子福祉所需的范围。

“更改命令必须具备实际可行性、符合比例原则,并以孩子利益为核心,不应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剥夺任何一方家长的亲职角色。”

根据《自由今日大马》的报道,法依莎是在宣读判词时,针对一名人力资源女经理就芙蓉高庭裁决提出的上诉,作出上述裁定。

芙蓉高庭较前把她与前夫所育13岁儿子的单独监护权,以及抚养、照顾与管控权,一并判给身为商人的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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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两名承审法官为拿督阿末法鲁兹及拿督王志权。

案情指出,双方是于2018年在同意离婚,当时法庭批准两人共同监护孩子,母亲获得孩子的抚养、照顾及管控权,父亲则享有探视权,并须每月支付1200令吉抚养费。

去年,高庭认为情况已出现重大改变,所以更改原有安排,把孩子的抚养、照顾及管控权,以及单独监护权改判予父亲。

上诉庭认同,高庭基于孩子明确表达希望与父亲同住、孩子承受情绪困扰,以及原有安排已无法维持等因素,而把孩子的抚养、照顾及管控权改判予父亲,是合理的决定。

不过,上诉庭却认为,高庭剥夺母亲监护人身分的做法有误,因为抚养权涉及孩子的日常照顾,而监护权则关乎健康、教育及宗教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法官指出,高庭并未裁定母亲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虽然现有证据足以支持更改孩子的主要居住安排,但不足以合理化把母亲排除于影响孩子未来的重要决策之外。

鉴此,上诉庭恢复双方共同监护权,同时维持父亲拥有孩子的抚养、照顾及管控权。

判词指出,父亲可自行作出日常生活上的例行决定,但涉及孩子教育、宗教、重大医疗治疗、护照申请、出国旅行或更改居住地等重大事项,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应与母亲商讨后作出决定。

上诉庭指出,若双方家长无法就上述事项达成共识,可返回高庭寻求裁决。

法庭也维持高庭其他命令,包括父亲须承担孩子教育费用、母亲可于隔周周末享有孩子留宿探视权,以及由于父亲负责孩子日常照顾,所以孩子的正本证件继续由父亲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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