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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煙世代條文將推遲生效 特委會同意罰款降至250令吉

(吉隆坡9日訊)國會衛生特別委員會同意維持2023年公共衛生煙草和吸煙管制法案中的“禁煙世代”條文,但“禁止2007年1月1日及以後出生的人士抽煙及相關懲罰的第18和19條文”將推遲生效,且罰款將降低至250令吉。

委員會指出,他們同意維持並建議維持第18及19條文,但生效日期將被推遲至一段時間,或直至根據第56條文提交定期報告,由部長通過第1(2)條文行使權力制定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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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同意將第18和19條文的罰款,從500令吉降低250令吉。”

國會衛生特別委員會在關於2023年公共衛生煙草和吸煙管制法案的報告中指出,該會知曉衛生部針對禁煙世代的犯罪規定,提出的7大理由維持第18和19條文,包括了:

(a) 社會對放寬禁煙世代法律的負面看法。

(b) “禁煙世代”所犯的罪行是不可扣押的罪行,被歸類為傳票案件。因此,這種違法行為不作為刑事犯罪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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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果第18條和第19條被刪除,吸煙將不再構成犯罪行為。因此,衛生部沒有權力命令這群人接受治療,如果他們不來接受治療,也不能對他們進行處罰。

(d) 此外,由於吸煙不再是一種違法行為,授權官員在證明 “禁煙世代 ”買賣香煙的違法行為時面臨困難。

(e) 此外,以紐西蘭為例,雖然該國沒有就針對消費者的犯罪行為執法,但已對吸煙產品的進口、制造和銷售實施了更嚴格的管制,並禁止促銷和贊助吸煙產品。

(f) 此外,由於擬議的修正案是一項重大政策變動,因此需要較長時間研究。

(g) 造成電子香煙或吸食電子煙的監管立法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出現空白(空檔期),並造成廣泛銷售。

委員會也同意將法案第56(1)條文,規定衛生總監向部長提呈第一份有關禁止銷售煙草制品、吸煙材料、煙草替代品或吸煙裝置,禁止禁止吸食煙草制品或煙草替代產品以及禁止使用吸煙裝置的有效性定期報告的日期,從2025年1月推遲至2025年6月。

委員會同意,法案對吸煙材料的定義,而法案需管制所有煙草產品,包括電子煙。

針對違反2023年公共衛生煙草和吸煙管制法案的企業組織,國會衛生特別委員會同意處以更重的懲罰,即最高罰款達50萬令吉。

委員會也同意對抵觸法案第3、7、8、9、10、11、12、13、14、15、16、22和23條文,即違反註冊、宣傳、促銷或贊助、銷售、禮品贈送、銷售價格、包裝和標簽、制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責任以及緊急或危機狀況規定的企業組織,處以更重的的罰款。

國會衛生特別委員會於今日向下議院提呈的關於2023年公共衛生煙草和吸煙管制法案報告,委員會同意並建議專家小組所提出的修正案,其中第1至11段建議修正法案第3、7、8、9、10、11、12、13、14、15和16條文,提高法庭可判處的罰款。

有關修正建議將第3、7、9、10、12、13、14、15和16條文所規定的初犯者罰款“不低於2萬及不超過10萬令吉”改為“不低於5萬及不超過20萬”,以及將再犯者的罰款“不低於5萬令吉及不超過30萬令吉”改為“不低於10萬令吉及不超過50萬令吉”。

至於第8和11條文,則建議將初犯者的罰款“不低於1萬及不超過5萬令吉”改為“不低於5萬及不超過20萬令吉”,以及將再犯者的罰款”不低於3萬令吉及不超過20萬令吉“改為”不低於10萬令吉及不超過50萬令吉“。

委員會也在報告中建議修正第22(2)(b)條文,提高法庭可對未能遵從第22條文的要求,披露與煙草制品、吸煙材料、煙草替代品或吸煙裝置的制造、進口或分銷相關的信息的企業組織所處以的罰款金額和監禁期限。

修正案建議將上述條文原本的罰款“不低於1萬及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年”改為“不低於5萬及不超過2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

至於修正案第15段則提出修正第23(3)(b)條文,提高法庭可對因為遵從部長根據第23(2)條文所發布有關緊急和危機狀況的指令的企業組織所處以的罰款金額,初犯者的“罰款不低於2萬及不超過10萬令吉”改為“不低於5萬及不超過20萬令吉”,再犯者的罰款“不低於5萬或不超過30萬令吉”改為“不低於10萬及不超過50萬令吉”。

報告指出,委員會也同意衛生部的建議,即在法案通過之後,更新下放權力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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