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種族宗教歧視‧ 法案若通過取代煽動令

(吉隆坡10日訊)國民團結諮詢理事會所草擬的3項法案一旦通過,便取代屆時將被廢除的1948年煽動法令,而人們也將被禁止進行種族與宗教歧視,或宣傳推廣“種族優越”的意識及活動。

這3項法案是:國民團結法案、國民和諧法案,以及國民團結與和解委員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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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民團結法案下,違反法案的煽動種族及宗教仇恨者,將被罰款5000令吉或坐牢7年,或兩者兼施。

此外,基於種族及宗教仇恨而刻意製造衝突或導致人身傷害者,將被罰款1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10年或兩者兼施。

不過,這項法案不會行使在人們對特定宗教、種族及其他信仰所進行的討論上。

罰款或監禁不超過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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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團結法案也表明,任何對統治者(即各州蘇丹和國家元首)進行煽動者將被罰款5000令吉或坐牢不超過7年,或兩者兼施。

國民和諧法案的草擬,旨在避免因宗教、種族、出生地、血緣、性別及殘障而導致的歧視。

在這項法案下,人們被禁止散播“種族優越”及“種族底下”的意識,或進行煽動及參與任何種族暴力活動。

由於法案沒有觸及“差別對待”或“種族優惠政策”,但闡明政府和個人將不能歧視任何人的宗教、種族、血緣及出生地,因此,特定宗教、種族、血統及出生地的人為了掌控權力,通過法令條規排除特定合法的族群,將被視為違法。

這項法案也禁止任何人因其種族及宗教差異,而在服務及各種機會的獲得上受到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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