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登蘇丹后訴《砂》敗訴 須賠3造8萬

(吉隆坡31日訊)高庭宣判登嘉樓州蘇丹后努扎希拉在起訴《砂拉越報告》網站主編克萊爾及其他兩造誹謗的案件中敗訴,需向3名答辯人支付共8萬令吉的賠償。

吉隆坡高庭司法專員李劍豪是透過視訊軟件Zoom,作出上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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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州蘇丹后是在2018年11月21日展開上述訴訟行動,並把克萊爾、Gerakbudaya出版商出版人張永新和Vinlin印刷公司分別列為第一、二和三答辯人。

她針對《砂拉越報告:踢爆一馬發展公司內幕》書中宣稱,她協助潛逃商人劉特佐成為登嘉樓投資機構(TIA)顧問一事,起訴三造誹謗,並向各答辯人索取1億令吉普通傷害賠償。

李劍豪在宣讀簡單判詞時提到,他同意答辯人論點,即第一答辯人(克萊爾)已為在該書籍中提及的錯誤身份而道歉,而不是為了誹謗而道歉。

據報導,該書籍的第二版已把錯誤身份問題,即“蘇丹妻子”改為“蘇丹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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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劍豪說,答辯人主張的論點是,該書籍的言論並不存在任何誹謗性指控。而這裡主要考慮的是答辯人是否要對書籍中的言論,承擔誹謗侵權責任。

他聲稱,雖然書籍中的言論確實存有身份錯誤,但法庭仍需從誹謗法角度對有關言論進行評估。

他闡明,要在誹謗性索賠中取得成功,索賠人(起訴人)須證明3個關鍵要素,即有關出版、有關言論是指向起訴人及該言論帶有誹謗性指責。若這些都得到證明,那責任就轉移到答辯人身上,以作出辯護。

“雖然第一和第二個關鍵要素的答案顯而易見,但第三個關鍵要素的答案卻出現爭議。

此案中,起訴人主張的是該書籍的有關言論存在許多誹謗性指責。”

“針對這一點,答辯人表示不同意,且辯稱不存在誹謗。為能夠回答這個問題,法庭必須對有關言論進行關鍵分析。”

李劍豪表示,據他了解,有關言論包含以下信息,即劉特佐與登州的關鍵人物,即蘇丹後很友好;設立基金需蘇丹后默許;劉特佐後來談及蘇丹後支持,對他獲顧問職位至關重要。

身份錯誤但言論不涉誹謗

他說,起訴人聲稱上述言論有以下詮釋,即登州蘇丹后干預登州行政;利用她的職位影響登嘉樓投資機構的成立;同意成立主權財富基金TIA;利用她的職位協助或支持劉特佐在TIA中擔任顧問;涉及腐敗;與問題人物劉特佐有關聯並有密切關係;能影響登嘉州的行政管理,且是管理登州行政和事務的人。

他強調,考慮到本案訴因是基於詞語的普通和自然含義而非法律影射,因此不能採用外在事實來分析陳述,法庭只能從理性讀者角度判斷。上述的言論沒任何內容可主張存在詆毀成分。

他聲稱,儘管存在事實上錯誤,但他看來,起訴人同意成立主權財富基金,不會以任何方式降低起訴人聲譽。同樣,僅支持某人的工作無論如何都不會抹黑一個人,這種支持或支持信在很大程度上是馬來西亞的文化。

“有關蘇丹后在劉特佐獲TIA顧問職位上至關重要,這是劉特佐本人聲稱的。總的來說,儘管顯然存在身份錯誤問題,但有關言論沒誹謗性指責,因此,起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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